韓雪峰:人民法院的“位”與“為”
作者:韓雪峰 發(fā)布時間:2013-01-04 瀏覽次數(shù):633
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同時也是法院自身發(fā)展的機遇。一方面,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司法期待在增加,社會對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發(fā)揮的要求在提高;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卻與這兩種期待都還存在著一些差距。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時曾坦言:基層法官的素質能力參差不齊,少數(shù)法官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意識不強。
如果把人民滿意并且信賴司法作為人民法院“位”的支撐,那么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就必須體現(xiàn)在人民法院的積極所“為”之中。所謂有“為”才能有“位”,人民法院只有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通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并將這種職能延伸到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去,在能動司法中將法律效果轉化為社會效果,在服務大局中將社會責任轉化為法院責任,在司法為民中將人民訴求轉化為人民滿意,才能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真正確立起自己應有的位置。一個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司法,人民群眾不僅可以放心地去依靠,更會自覺地去維護和捍衛(wèi)。
能動司法:進“位”不出“位”
王勝俊院長指出:“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創(chuàng)新。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不能因循守舊、被動應付,而必須主動服務,積極作為。”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基于正確的國情判斷,在公平正義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司法規(guī)律而作出的積極選擇,它要求人民法院在規(guī)范體系內(nèi)保持謙抑的同時,將自身的職能作用放在一個更加積極主動的位置上,而不拘泥于規(guī)范體系對其職能的限定,以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發(fā)揮不可替代的積極效用。
因此,人民法院在具體個案上就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或者簡單地以程序公正遮蔽實體公正,而要看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是建立在和諧社會目標上的,它應當是個別或少數(shù)的公平正義與普遍的或多數(shù)的公平正義的統(tǒng)一。比如在處理涉及資不抵債群體性債權的糾紛時,法院就不宜將債務人有限的償債資產(chǎn)僅滿足個別先行起訴的債權人,而應當主動向尚未起訴的債權人進行宣傳釋明,并進行債權人登記,告知他們只有以合法形式加入到訴訟中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其債權,而法院也只有在盡量維護所有相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分配,才可能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最大化。對于還沒有起訴的那些債權人,法院顯然主動前移了自己的職能,但這種進“位”卻并沒有出“位”,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結果也只有進入訴訟程序,按照司法規(guī)則,通過適用法律才能實現(xiàn)。
服務大局:有“為”不亂“為”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務大局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責任。而服務性司法則無疑是中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對司法功能的一個創(chuàng)見。法院工作承載著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歷史使命,服務和服從于黨和國家大局,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必須擔負的神圣職責,也是有效履行職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就是要立足審判職能,積極主動地保障和服務于社會主義經(jīng)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進而保障和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huán)境。
服務大局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基本理念,對人民法院之“為”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法院首先對大局要有正確的認識和判斷,也就是必須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去把握法院審判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路徑和方法,抓住司法工作的本質和內(nèi)在規(guī)律,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充分運用審判調節(jié)經(jīng)濟社會的能力,維護穩(wěn)定,促進發(fā)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推動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法院要服務好大局,不僅要積極去“為”,還要防止亂“為”。比如當?shù)胤降?ldquo;大局”或局部利益與國家的大局或整體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法院不能站在地方保護的立場上盲目偏袒地方利益,而要堅定地站在法律立場上,維護好國家的大局利益,并努力將地方利益引導和規(guī)制到與國家利益相統(tǒng)一的軌道上來。
司法為民:真“為”求真“位”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司法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在審判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司法目的的正當性,是人民法院正確發(fā)揮職能的前提,是從人民意志而來的法律又回到人民認同中去的路徑保障,是司法公信的獲得基礎。司法為民不需要“花架子”,而必須轉化為那些讓當事人和普通人民群眾可以感知的司法便捷、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人性化等實實在在的具體措施,以真“為”求真“位”。
一方面,司法為民必須成為人民法院的制度要求,并延伸到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工作中去。要有明確的司法為民工作規(guī)范,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要建立無障礙民意溝通機制,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要建立為民排難解憂的日常工作機制,讓老百姓(不僅是當事人)成為人民司法的真正受益者;要立足審判發(fā)揮好司法的邊際效應,推動無訟社區(qū)建設并加強綜合治理;要拓寬司法救助渠道,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去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司法為民要求人民法院必須轉變工作作風,一切為群眾著想,從群眾的利益出發(fā)。要轉變對“不告不理”的片面認識,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還要有超越個案的智慧,在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問題上,要盡可能尋找多贏的方法,不僅使訴訟的糾紛得以解決,還要盡可能避免給訴訟外群眾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要轉變工作方式,不能一味坐堂辦案,而要多開展巡回審判,到農(nóng)村,進工廠,去學校,給當事人帶來方便的同時,也讓更多的群眾感受司法的過程,接受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的最直觀教育;要大力推行訴訟外調解,利用司法資源優(yōu)勢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努力將更多的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外,減少和降低群眾的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