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1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72號
罪犯孫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學??莆幕?,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2年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03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15年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寧刑執字第846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6年7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40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8年5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06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0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
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五千元,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