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8

    罪犯李某楷,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九十二萬一千八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2021年11月15日履行三十萬元;退贓退賠九十二萬一千八百元,2021年4月7日履行九十二萬一千八百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楷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