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某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51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83號
罪犯謝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7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謝某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83號
罪犯謝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7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謝某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