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83

    罪犯謝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7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謝某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83

    罪犯謝某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3年3月12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7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謝某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