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15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85號
罪犯陳某斌,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02刑初4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整。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八萬零五百元發還被害人,責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人民幣四百七十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6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1年9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陳某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20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八萬零五百元發還被害人,5人共同退賠被害人人民幣四百七十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元,共同退贓1187505.47元,有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文書,部分履行30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