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20號

    罪犯程某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6月11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1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某江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違法所得35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09刑終375號刑事判決,維持對上訴人程某江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程某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違法所得35000元,已部分履行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某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