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6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20號
罪犯程某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6月11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1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某江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違法所得35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75號刑事判決,維持對上訴人程某江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程某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違法所得35000元,已部分履行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某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