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建兵:夯實司法廉政根基 永葆隊伍純潔本色
作者:許建兵 發布時間:2012-12-28 瀏覽次數:649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胡總書記強調,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而習近平總書記也強調“打鐵還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蟲生”。來自最高領導人的警示無不語重心長,也無不振聾發聵,這都昭示著黨將更加注重自身存在的腐敗問題并要鐵腕解決,而近來對一大批位高權重的腐敗官員的查處正應正了這一點。
在社會轉型時期,腐敗有一定的蔓延傾向,大大降低了政府和官員的公信力,成為阻礙社會發展、危害社會和諧的頑疾。古人云:“貪官盛則民亂,民亂則國將不國。治國者,治官也。”貪腐越嚴重,民生越艱辛,改革阻力也就越大,甚至會走入積重難返的死胡同。作為黨領導下的基層法院的領導干部,不僅要做到自己廉政,也要帶出廉政的隊伍,還應從制度的角度讓腐敗教訓警鐘長鳴,使廉政魅力永葆青春。
一是要深刻認識到法院隊伍爆發腐敗的現實性和可能性。“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雖然法官不是官,但獨立、中立辦案的基本原則卻使得法官擁有相當的權力,輕者斷定權利歸屬,重者決定生殺予奪,這就構成了權力尋租的可能。腐敗過程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其間伴隨著利害得失和風險評估的反復博弈。這既有少數法官經不住誘惑而甘愿墮落的原因,也有行賄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門,防不慎防的因素,當事人為了獲得對己更有利的判決,往往通過法官身邊的熟人進行吃請、送土特產、隨禮等形式曲線腐蝕,客觀上使得腐敗被揭發的風險降低,法官不愿拒絕的概率加大。
二是要深刻認識到法院隊伍腐敗存在的惡劣性和危害性。在社會轉型時期,法院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一個最重要的途徑之一,是實現社會穩定的重要場所。法官作為司法權力的擁有者和執行者,其作為與不作為、依法作為與胡亂作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作為均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在管理學中,“酒與污水定律”是指一匙酒倒進一桶污水,得到的是一桶污水;把一匙污水倒進一桶酒里,得到的還是一桶污水。在司法領域,一次不公的裁判、一個違規的行為甚至一處不當的話語都可能成為“一匙污水”。而法官在貪腐的扭曲下更會使權力釋放出巨大的破壞力,傷害公眾合法權益,制造社會不公。
三是要深刻認識到法院隊伍腐敗防治的基礎性和長期性。《大學》載:“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悌,上恤孤而民不悖。”法官位居君子之列,當行絜矩之道,而一旦道德淪喪,引發的惡劣示范作用不言而喻。對于司法隊伍腐敗的防治要從每一位干警抓起,從教育、管理、自律等各個角度全面系統地抓起。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習總書記就要求,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法官以法律為職業,腐敗就是在踐踏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是在帶頭破壞法治。從哲學的角度,制度是防范和治理腐敗的“綱”,屬于主要矛盾,與之對應的,對各類腐敗行為的發現、調查及制裁則屬于“目”,是次要矛盾。唯有提綱挈領,方能綱舉目張。反腐必須同時具備宏觀視野的正本清源和微觀視角的個案嚴懲方能相得益彰,否則就是偶然性大于必然性,很容易導致腐敗的滋生速度遠大于治理速度。故而,必須在實踐中加大制度創新,不斷借鑒、創新和利用各種好的廉政經驗、做法,在法院內部推行實施,構筑一張持久有效的防毒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