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35號

    罪犯武某堂,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5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1刑初2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武某堂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武某堂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已履行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武某堂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