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62號

    罪犯管某國,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2刑初6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整。管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蘇04刑終5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以(2021)蘇0402刑初5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多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連同前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罪犯管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責令多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管某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