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某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095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62號
罪犯管某國,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2刑初6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整。管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蘇04刑終5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以(2021)蘇0402刑初5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多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連同前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罪犯管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責令多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管某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