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在某市某汽配城從事汽車配件銷售工作,被告朱某從事物流工作。2016年初開始,某縣修理廠多次向原告訂貨,原告便找到被告,通過支付被告運費的方式,由被告幫其將貨物運送至修理廠,并由被告將貨款代收帶回,但被告代收多筆貨款后,并未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支付1萬多元,剩余4萬元貨款一直未給付。原告后訴至某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4萬元及利息。因被告人沒有返還,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

2024年3月19日,接到申請執行人高某報警,執行人員迅速出警至某飯店傳喚被執行人朱某,到現場后,被執行拿出身份證證明自己非被執行人本人,經執行人員核對,朱某拿出的身份證確實與判決書中的身份信息不符,于是到公安機關進行戶籍情況調查,并對朱某的身份信息進行比對,發現朱某現在用的身份證號碼與判決書中的號碼都是朱某的,判決書中的身份證號碼于2013年被公安機關強制注銷,2020年才辦理現在用的身份證號碼。根據調查情況,執行人員重新找到朱某,朱某發現執行人員返回時,立馬進行逃逸,被法警追擊強制截住帶回法院,在法院談話過程中面對鐵證被執行人朱某才承認這兩個身份信息都是他的,并將所欠貨款全部返還。針對被執行人朱某利用新的身份信息誤導執行人員逃避、規避執行,后在執行人員調取證據后又進行逃跑抗拒執行的行為,其已構成逃避、抗拒法院執行,本院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利用被注銷的身份證去欺騙執行人員,已經構成逃避、抗拒執行,希望被執行人不要報以僥幸心態,以免因小失大。標的雖小,卻關乎民生,案件雖小,卻折射民情。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一直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的工作理念,以極其認真的工作態度,識破了被執行人利用假身份證信息規避執行的行為。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體現出法院執行的嚴肅性和強制力,用行動兌現人民群眾勝訴權益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