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102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7號
罪犯蔡某焰,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松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刑初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焰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焰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