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7號

    罪犯蔡某焰,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松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刑初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焰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焰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