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50號

    罪犯周建芬,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建芬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四百元繼續予以追繳。判決于2020年10月22日向罪犯周建芬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1月2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建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四百元繼續予以追繳。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蘇04執362號之三執行裁定載明: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共有房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共計罰沒266010.24元,除此以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2020)蘇04刑初6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收周建芬個人全部財產判項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周建芬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