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2294
罪犯王軍,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780101523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1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3刑初3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蘇07刑終10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軍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