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閆振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158
罪犯閆振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761210333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1997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21日刑滿釋放;1999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9月9日刑滿釋放;2013年12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4年4月12日刑滿釋放。
2020年9月24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2刑初5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閆振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55.1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閆振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55.1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罪犯前科情況以及所犯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閆振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