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胡浩陽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650
罪犯胡浩陽,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2000112948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4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3刑初4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浩陽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浩陽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8000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浩陽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