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81號

    罪犯李志剛,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4032624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2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少刑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志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7年5月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2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李志剛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故意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該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志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