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80號

    罪犯李強,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50313205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5年8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002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7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李強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綜合考量該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