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李楠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2005
罪犯李楠,男,1994年2月2日出生,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105021994020266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31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82刑初4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責令繼續退賠違法所得。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蘇03刑終18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楠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0萬元(未履行),責令繼續退賠違法所得(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楠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