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老太生前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獨居,同村的大女兒張英(化名)負責照料老人的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遷,大女兒張英主動將母親接至家中照顧。直至母親去世,張英前后照顧母親長達30余年。

薛老太去世后,薛老太老宅拆遷獲得百余萬元補償款,張英認為自己對母親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獲得更多的補償款,然而薛老太的其他子女并不同意張英的說法,大家對補償款的分配遲遲未達成一致意見,后張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人多次前往薛老太生前所在社區進行走訪調查,了解到張英婚后住在薛老太家附近,經常探望母親照料其生活,后在薛老太生活不能自理的十余年間,也大多由張英照顧,直至其去世。據此,法院認定張英對母親薛老太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大女兒張英在法定繼承份額基礎上適當多分部分拆遷補償款。判決作出后,各方繼承人服判息訴并已自動履行完畢。

法官后語

“子曰:孝,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也。”尊老愛幼,孝敬父母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大女兒張英三十多年如一日贍養母親,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中的孝道精神。薛老太年老時主要由大女兒張英陪伴左右,張英既提供了生活上的贍養照顧,亦給予薛某精神上的慰藉。法官提醒,贍養老人不僅僅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所鼓勵和保護的行為,子女應當主動承擔起對父母的照料責任,形成尊老愛幼、孝順父母的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