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jiān)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76號

    罪犯李興國,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南通監(jiān)獄醫(yī)院服刑。

    2018年4月2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李興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蘇刑終174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9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四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李興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興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jiān)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