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很多法院采取了部分訴訟文書由郵政局采用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送達的方式。應該說,郵寄送達可以使審判人員從繁鎖的送達工作中解脫出來,有利于審判人員全身心地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效率;同時郵寄送達也避免了法官與當事人的庭前接觸,有利于司法公正。但郵政部門送達法律文書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不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勢必給審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訴訟文書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將訴訟文書交給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訴訟文書送達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應該說,送達文書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同時也是法定義務。《民訴法》明文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五種送達方式,而每種送達方式在使用上都有不同的前提條件,不能相互替代。郵寄送達是指受送達人不在受訴人民法院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或不便的,由受訴人民法院通過郵政部門把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睹裨V法》第77條明確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而在實踐中,郵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送達法律文書時,若受送達人拒收,則不能適用留置送達;當受送達人本人不在時,其同住家屬代收訴訟文書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根據郵政部門出具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才去公告送達的效力問題,法律未明確規定,且郵政回執不能與送達回證等同。因此,人民法院無法查明代收人與受送達人本人的真實關系,無法證明受送達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無法確定收件人是否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及日期,造成收件人不明,日期無法計算。這樣也就無法保證訴訟主體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再者,若因郵政部門及受送達人本人的原因而導致訴訟文書(開庭傳票等)不能按期(延期)送達,又必然會違反《民訴法》中關于送達期限的規定,這樣若原告方到庭而受送達人(主要指被告方)未到庭時,審判人員又不能按《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缺席判決,這樣既浪費了時間,又浪費了人力、物力,更不利于排期工作的運行,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運行。

 

針對郵寄送達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對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業務培訓,使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民訴法》的相關知識,之后可以經過考核,聘其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限定其職責范圍(主要是依法送達)、嚴格送達時間。這樣,一是可以緩解法院審判力量的不足;二是可以解決送達主體的資格問題,使送達主體合法化,變郵寄送達為直接送達;三是可以解決郵政局送達人員不能適用留置送達的問題,變郵件回執為送達回證。這樣一舉數得,可確保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另外,可以抽出12名審判人員統一協調、管理送達工作,一則可加強送達工作的組織性,二則可兼職送達較為重要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等,解決郵寄送達人員不能代為宣判的問題。

 

應當指出,郵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一種送達方式,其優點是不言而喻的,但若混淆了其與其他送達方式的區別,而千篇一律地使用郵寄送達,亦必然會影響法院審判工作的進行?!  ?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