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曹勝 發布時間:2012-12-27 瀏覽次數:662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也逐漸成為農村社會矛盾的典型表現之一。為此,筆者在審理該類糾紛案件中發現,農民的權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流轉未能充分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存在一定隱患,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一、現象及特點。
1、完善的土地流轉機制尚未建立。土地轉讓信息在農村難以得到迅速的了解和溝通。農民主要通過村委會的項目引進以及熟人社會中親朋介紹,缺乏有效的溝通平臺和流轉市場。土地流轉過程,涉及如市場價值、意思協商、合同簽訂、權利義務等各個環節的實現,缺乏相應的專業指導,沒有相應服務組織與機構的參與。
2、土地流轉存在諸多不規范。農戶之間的私下流轉多以口頭協議,書面協議過于簡單,同時也進行不履行申請、報告,流轉處于無序狀態。以村委會主導的集體流轉中,農民的流轉意愿、土地流轉的范圍、流轉的合法性、流轉后的土地適用監督等問題得不到規范。村委會在上述兩種情形里,表現出完全不參與或過度參與的兩個極端。
3、土地流轉不能充分實現土地經濟利用。土地流轉和流轉動機的單一,實踐中土地流轉的形式多表現為轉包和出租。土地流轉的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土地流轉較為分散。土地數量較大的農業經濟項目,流轉難以統籌形成合意,導致項目擱淺,各地區多為“單打獨斗”,不能形成規模化的市場效應。不恰當的土地流轉。部分以投機為目的土地流轉,在占用土地后,等待拆遷、伺機轉包等投機行為,土地流轉后土地被閑置。一些流轉后的土地被違規使用,進行工程建設或其他工業用途,短期的經濟利益卻對破壞耕地。
4、農民自身法律知識缺乏與不恰當表達。農民的法律知識缺乏以及法制意識淡薄,不能在土地流轉之初,采取相應的預防和自我保護措施。權益受損后,訴訟能力不足或不信賴司法救濟。部分群眾選擇息事寧人,不采取任何手段助長了侵權之風;而一部分群眾,選擇通過集體上訪,對社會穩定產生負面影響。基層組織權力的濫用與干涉,在流轉之初,不能完全站在農民的角度,農民維權時,工作簡單粗暴,通過權力向農民施壓,阻塞農民的維權途徑,或強制性調解。
5、司法途徑單一處理糾紛的效果不顯著。因證據不全、合同中權利義務不對等等因素導致的期權益得不到法律支持。農民缺乏相應的訴訟能力,程序繁瑣、證據嚴謹、周期較長等因素,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物力,農民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成本較高。地方政府干涉、易產生衍生的訴訟、司法資源的緊張、維穩壓力等因素的加大了司法機關審理的難度和處理的效率。
二、對策和建議
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相關法律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之間的關系,沒有得到進一步清晰的體現。盡快制定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辦法,增強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適應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的需求。完善土地流轉的登記制度,盡快出臺《土地登記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統一到土地登記中,進一步明確土地流轉中的權利和義務范圍,便于土地流轉的管理和規范化。
2、加強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司法保護。法院加大對于此類案件的司法資源的傾斜。讓經驗豐富、法律精通、調解能力強的法官參與審理,積極向上級法院匯報和溝通,吸取其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和做法。在與地方黨委和政府溝通的同時,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在考慮權利處分自由,兼顧處理結果對于社會的示范效應、流轉過程的市場經濟效益和土地經濟利用等方面。
3、對行政部門、村集體及承包人在土地過程中的角色進行科學定位。對于承包經營權人,并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流轉合同的主體,參與流轉合同的制定和簽訂。村集體,對土地流轉進行監督和管理,提供信息交流、流轉指導等。對于政府部門,流轉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促使三者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科學分工和定位。
4、有序推動土地流轉的市場化以及現代農業建設。應當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積極建立農村土地交易機構,包括專業的代理機構,農產權交易場所,及相關的鑒證、法律咨詢、價值評估機構,加大土地流轉的定向性和選擇性。加大對規模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扶持,在尊重和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推進土地的集中,以大規模的經營以及現代化農業,抵抗市場風險,增加農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