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全國大法官審判管理專題研討班上,就新形勢下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國范圍內的審判管理改革迅猛展開,力度空前,各級法院對審判管理理論和制度建設都做了有益的嘗試,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已經成為法院一項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實踐。本文以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實踐為基礎,就審判管理過程中如何實現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進行研究,著重探討建立二者良性互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體架構。

 

一、現實之困境: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實踐與問題

 

(一)實踐之路

 

近年來,筆者所在的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不斷提升審判管理理念,積極探尋審判管理機制的創新創優之路。該院通過”踐行一個理念、構建兩大體系、依托三個平臺、把握四個重點、堅持五個注重”的審判管理工作思路,構建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良性互動機制:踐行一個理念,即將能動司法理念融入到審判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著力提升審判管理工作的主動性;構建兩大體系,即構建審判流程管理體系與案件質量管理體系,著力提升審判管理工作在案件流程轉換與定案把關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托三個平臺,即通過審管通報、審管提示以及工作專刊的有機結合,著力提升審判管理工作在推動審判工作高效運轉方面的能動作用;把握四個重點,即重點做好均衡結案、制度創新、質效指標優化與考核工作,通過夯實審判基礎性工作,著力提升審判管理工作在激活審判工作內生動力方面的能動作用;堅持五個注重,即注重審判管理的導向功能、規范功能、決策建議功能,注重審判管理工作的質量和實效性,通過強化管理效能,著力提升審判管理工作在引導審判工作良性運行方面的能動作用。通過不斷創新和實踐,審判管理對審判工作的推動作用逐步顯現,2008至2011年該院的審判質效指標綜合水平持續保持全市基層法院領先水平,連續三年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一等功”。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審判管理工作與審判工作融合度不高,審判者[1]對審判管理工作不理解、對審判管理方法不熟悉、對審判管理成果運用不及時等問題,審判管理工作和審判工作在兩條平行線上按各自軌道運行,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之間尚未真正在理念上、行動上和制度上實現良性互動,致使審判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困境之源

 

影響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降低審判管理效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與審判管理者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不當,審判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問題有關,亦與審判者參與、配合審判管理意識不強有關。

 

1、審判權的相對獨立性排斥審判管理對審判過程的過度干預,影響二者良性互動。審判權獨立包括法院獨立司法和法官獨立審判兩個層面,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又是法院獨立司法的實現和體現。美國德沃金教授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2]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要求”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3]”。審判權的獨立性使其對外來的不當干預具有天然的排斥性,而審判管理要求是”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4],審判管理必然要介入到案件審判過程去,通過法官對案件流程、質量等進行管理和控制,當這種介入尺度過大時,就會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形成負向干預,在兩種權利存在沖突的時候,將影響二者良性互動關系的形成。

 

2、審判管理權的行政化色彩,導致審判者對審判管理漠不關心,影響二者良性互動。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同屬人民法院司法權[5],但只要是管理,就會有科層問題即管理的組織和層級問題、領導與服從問題。審判管理權是由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大多數情況下被雜糅在行政管理之中,而行政化管理遵循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以命令、決定、通知的方式”強行”貫徹決策者的意圖,而被管理者只能遵守和執行。在當今行政化色彩依然濃厚的法院中,在普通法官的意識里甚至在院領導的思維中,都認為審判管理是院領導或者是審判管理部門的事,與審判者無關。這導致審判權的行使者對審判管理工作漠不關心,從而影響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的良性互動。

 

3、審判者審判管理知識的欠缺,影響二者良性互動的效果。隨著審判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入,審判管理由原來的模糊化、簡單化向精細化、復雜化轉變,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手段和目的也越來越多樣化,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學習才能掌握其中的精髓。以江蘇省法院為例,新出臺的《全省法院案件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就有37項指標,《全省涉訴矛盾化解工作考評辦法(試行)》還有一套”1+3+8”指標體系,兩項指標體系加起來可能有上百項數據指標,對于各項數據指標的基本含義、統計口徑、內在關聯以及影響因素,作為一線法官能有多少人能夠了解。如果一線法官對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手段和目的都不了解如何能夠根據管理目標對審判工作實進行調整以呼應管理者的要求。正是這種審判者對審判管理知識的缺乏,導致審判者對自身案件管理仍然是自我封閉式的”自然管理”,很難與審判管理的要求形成呼應。

 

4、案件、信訪等壓力導致審判者對審判管理形成消極抵觸心理,影響二者良性互動。由于訴訟成本的降低以及基層組織處理民間糾紛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逐漸減弱,每年訴至法院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2005年至2011年7年間,江蘇法院審結的案件數量由56.24萬件增至98.87萬件,6年間增幅為72.24%[6],而編制、人員卻基本持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加之人民群眾對司法要求越來越高,審判標準不斷提升,由單純的裁判轉變為”案結、事了、人和”,審判人員的審判工作壓力巨大;近年來涉訴信訪量居高不下,纏訪、群訪、越級訪、暴力訪現象日益增多,涉訴信訪化解工作的壓力成為法官不能承受之重。一線法官長期處于案件與信訪雙重壓力之下容易形成疲勞心理,出現浮躁、厭煩、憂慮、倦怠情緒[7]。在這種工作狀態下,審判者疲于應付各種管理措施而對審判管理產生消極抵觸心理,影響審判工作與審判管理工作之間良性互動。

 

5、管理者的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不當,影響審判者參與互動的積極性,給二者良性互動帶來障礙。科學的審判管理必須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來實現。不當的審判管理手段和方法,會破壞審判規律,影響審判者工作的積極性。毛澤東同志說過:”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在審判管理實踐中,在管理手段和方法上還存在許多不當之處。例如:審判管理指標設置缺乏科學性。審判管理指標是評估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標尺。如果標尺設置不當就會對審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如過分強調結收案比,造成年終控制收案突擊結案現象嚴重,以均衡結案度代替結收案比指標更加科學合理。還有審判管理的結果運用不盡合理,一方面對審判者加以重重考核和管理,另一方面考核和管理結果對審判者晉級、晉升、評先、評優沒有關聯,從而影響審判者參與和呼應審判管理的積極性。

 

二、理想之狀態: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

 

審判管理過程是審判管理者為實現審判工作公正、廉潔、高效運行的目標,運用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審判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指標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的動態活動[8]。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是審判管理能夠自覺尊重審判規律,運用科學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規范、監督、引導和協調;審判者能夠按照管理者的指引和要求公正、高效開展審判工作,二者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形成推動審判工作良性運行的內生動力。

 

(一)必要性。

 

1、二者良性互動,是進一步提高法院審判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所謂管理效能是指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能量作用和管理效果[9]。影響管理效能因素有很多,其中管理對象就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審判管理的對象正是審判者及審判工作。近年來,特別是2010年以來,審判管理組織和措施不斷強化、管理的精細化和嚴格度不斷提高,以實績論英雄,以指標論成敗已成為評價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各級法院都在通過加強審判管理來提升審判工作整體水平,因此,對審判管理效能的追求也越來越高,對審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要想進一步提高審判管理效能,發揮審判管理對審判工作的促進作用,建立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實現良性互動機制,在二者之間產生積極的影響和作用,無疑能夠提升管理效果,進一步推動審判工作整體水平的提升。

 

2、二者良性互動,是進一步提高法院審判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凸顯,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之我國法官遴選制度的不完善,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審判工作中出現案件積壓、效率低下、質量不高的問題,與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提高法院審判工作效能,不斷滿足人們群眾的司法需求就成為法院當前急需解決的一道難題。根據管理出效率、出”生產力”的管理學一般原理[10],就必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入審判管理。作為審判權的配套服務、監督制度,審判管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審判權隨意、低效和失范。加強審判管理并實現審判工作與審判管理工作良性互動,對保障審判公正與高效,統一執法尺度具有重要意義。

 

3、二者良性互動,是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管理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國傳統的司法模式是審判與管理不分的司法權行政化模式,隨著文革結束,法制逐步建立,傳統司法模式被打破,法院系統開始重視審判管理,將其作為法院改革和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11],立案庭的成立就是這一改革的成果之一。近年來,隨著審判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入,專職的審判管理辦公室在各級法院紛紛建立,標志著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分權制約機制的實現,而審判管理辦公室的成立并不代表審判管理改革的完成,需要不斷的完善。建立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良性互動機制,實現二者良性互動,推進審判管理效能和審判工作效能的提升,無疑是進一步完善審判管理司法改革的抓手。

 

(二)可行性

 

1、目標的一致性,是二者良性互動的前提。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務,審判管理則是抓好這個第一要務的基礎抓手[12]。無論是審判管理者還是審判者,其共同的目標都是實現案件審理中的公正與高效,二者具有天然的合作基礎,為實現二者良性互動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作為業務一線的法官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權,確保案件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提高辦案效率,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另一方面,審判管理者通過對案件質量評查和案件效率、流程管理,對審判工作運行態勢進行分析,不斷總結審判經驗,促進案件公正高效審理,統一裁判尺度,防止審判者因個人好惡而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枉法裁判,可見審判管理和審判工作的目標是一致的。

 

2、權屬的一致性,是二者良性互動的基礎。在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審判管理辦公室是審判委員會、院長的參謀助手,是承上啟下、鏈接各方的樞紐,是人民法院專事審判管理的綜合審判業務部門[13]。審判管理部門的性質不是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門或后勤部門,而是綜合審判業務部門,在法院院黨組的直接領導下從事審判管理工作。一線業務部門毫無疑問也是審判業務部門,是在法院院黨組的直接領導下從事案件審理工作。從部門上看,二者同為審判業務部門,性質上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同一組織的直接領導下分別從事審判管理和審判工作,權利來源的同一性,從而為二者良性互動打下了基礎。

 

3、優勢的互補性,是二者良性互動的動力。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在促進案件公正高效方面各有獨特優勢,需要實現二者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這是實現二者良性互動的動力。作為審判管理者,其擁有的優勢:一是專業性強,審判管理者具有豐富的審判管理方法和管理經驗,可以為審判一線提供專業的審判管理服務;二是信息源廣,審判管理者站在全院的角度從事審判管理工作,能夠了解全院案件送達、審判、調解、保全、執行工作運行態勢,通過自己掌握的信息來組織、引導、督促審判工作,從而避免審判工作的盲目性;作為一線審判部門,其擁有的優勢:一是實踐性強,審判管理的效果要通過審判實踐才能展現出來;二是資源豐富,審判實踐中有許多好的審判經驗、做法,這正是審判管理需要不斷深入學習和總結的東西。

 

三、機制之構建: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機制構建

 

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的良性互動是對審判管理工作以及審判工作更高層次的要求,是建立在科學管理和依法審判基礎上的再優化、再提升。建立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關系,就需要審判管理堅持尊重審判規律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和服務與管理并重原則,通過建立交流溝通機制、信息共享機制、激勵保障機制和科學評價機制等為二者良性互動搭建平臺。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尊重審判規律原則。王勝俊院長指出,守住公正底線、強化審判管理,必須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尊重審判規律[14]。審判規律是審判活動各要素之間本質聯系和必然趨勢。審判是核心,是目的,是第一位的,審判管理是方法、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審判管理權必須以審判權為先導,不能凌駕于審判權之上,要尊重審判規律。適律性要求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及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運用科學管理手段建立一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高效運轉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使審判管理發揮最大效能[15]。審判工作的基本規律是審判工作的公開性、獨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終局性等。因此,尊重審判規律就要求在審判管理機制的設計、構建、運作過程中始終遵守審判獨立、中立等原則,不能侵蝕審判權的獨立、中立行使,保證審判管理與審判獨立的并行不悖、相互兼容,才能保證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

 

2、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現代管理工作的核心及動力只能是人以及人的積極性[16]。審判管理”歸根到底是對人的管理”。一項制度的構建如果不能明確、堅定的抓住人這個核心、設法滿足人們各種正當、合理的需求并調動人的積極性,制度就缺乏活力和基礎,不可能促進工作。在構建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機制時,應堅持以人為本,一方面要尊重法官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內在屬性,另一方面在人本管理中強調主客體的協調互動以及對人的激勵和塑造,建立法官職業保障體系,在職級待遇、勞動報酬、司法保護等方面予以制度安排,切實解決案多人少矛盾,緩解法官的司法疲勞,給法官創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3、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原則。要構建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機制,就需要樹立管理與服務并重的理念,樹立加強審判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服務審判工作的理念。在審判管理權運行過程中應當弱化審判管理”行政化命令”的色彩,突出服務功能,同時將服務融入到規范、監督、引導、協調等管理職能的各個環節。只有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審判管理工作才能被審判者所認同和接受,促使審判者將管理舉措轉變為履行審判職責的自覺行動,從而形成管理合力。

 

(二)制度構建

 

1、構建多方參與的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交流溝通機制,建立互動交流平臺。溝通是管理活動和管理行為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一切管理者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在法院內部建立審判管理聯席會,作為溝通交流平臺。聯席會由院長、審委會、審管辦及業務部門的法官組成,通過定期開會的形式,共同學習審判管理方法和技巧,研究制定審判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審判工作運行動態,查找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共同研究審判工作均衡、有序運行的方法。通過審判管理聯席會,在審判者與審判管理者之間建立溝通交流、協商會辦的平臺,提高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的融合度。通過交流與溝通,一方面能夠預防審判管理決策脫離審判工作實際或違背審判規律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能夠讓一線法官更準確的理解和把握審判管理決策導引方向,及時按照審判管理要求開展審判工作,實現一線審判人員由以前被動接受審判管理到主動接受審判管理并能夠實現自我管理的轉變,從而為雙方良性互動打下堅實基礎。

 

2、構建審判管理信息多方共享機制,建立數據指標研判平臺。審判管理不僅要做院長和審委會的助手和參謀,更要做一線法官的助手和參謀。審管辦手中掌握著大量的審判數據指標,如果利用不好,這些只是一堆死數據,如果運用得當,能將死數據變成推動審判發展的活資源,要樹立數據指標助推審判發展的意識。審管辦應當定期深入審判一線,以庭室為單位,開展審判質效指標巡回解讀講評活動,與一線法官共同分析指標變化原因以及存在的問題并尋求對策,為下一步審判工作指明努力的方向,幫助一線法官不斷優化和提升質效指標。通過深入一線服務上門的做法,一方面為審判一線的工作開展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體現審判管理工作主動服務審判工作的服務意識,從而為審判管理和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打下良好的基礎。

 

3、構建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互動激勵機制,建立考核平臺。激勵,對于調動人們潛在的積極性,出色地去實現既定的目標,不斷提高工作績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7]。法院應將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互動情況納入工作考核范圍,并與法官年終評獎、評先、評優、晉級掛鉤。一方面,要將二者互動進行指標量化,設計出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流程和辦法,例如對審管通報、審管提示和審管建議中的一些審判工作對策和建議能否及時貫徹和落實到位進行量化考核;另一方面建立獎懲制度,對于認真貫徹執行審判管理要求的予以獎勵,對于不能按照審判管理要求開展審判工作,導致案件拖延審理或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審判管理違背審判規律,影響審判者獨立裁判的也應追究管理者的責任。通過構建激勵機制,為審判管理和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4、構建科學的審判工作評價機制,促進審判工作良性運行。構建科學、客觀的審判工作評價機制,促進審判工作良性運行是審判管理工作與審判工作能夠良性互動的基礎。當前,在審判管理領域存在指標攀比之風和指標造假之風,有的法院為了能夠在指標排名中靠前,給審判一線下達的指標脫離實際,高的出奇,審判者被逼無奈只得放棄或造假,違背了管理的本質--協調[18]。審判工作的目標脫離實際,不僅影響審判者工作積極性,也造成審判管理工作被動,給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互動造成損害。因此,我們要從審判工作實際出發,設立理性管理目標,根據各地法院情況,按照循序漸進原則設定指標合理區間,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評價。

 

5、構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緩解審判者心理壓力。面對案多人少的困局,各級法院都在進行積極的探索,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一方面借助外力的幫助,通過提高基層組織和人民團體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來實現糾紛化解分流,構建一套以法院為中心,基層組織、人民團體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體系;另一方面優化法院內部司法資源配置,優化審判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精簡設置過細的綜合管理部門;優化審判業務部門內部資源配置,增加審判事務輔助人員;加大法官司法能力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法官心理調節機制,實行年休假制度、建立法官心理輔導站。通過緩解審判者工作壓力的方法,讓審判者能夠集中精力處理好在手案件,從而實現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的良性互動。

 

結  語:

 

建立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機制是審判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事關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的成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任重而道遠。前進到道路不會一帆風順,審判管理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關系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審判管理者與審判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審判管理工作就會朝著良性、健康方向發展,審判工作就會更加公正、高效。

 

 



[1] 本文所稱”審判者”是與”審判管理者”相對的概念,一般是指一線業務部門的法官,因審判管理者也可能是法官,故本文用”審判者”代替 法官”一詞。

[2] []得沃金:《法律帝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于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

[4] 王勝俊:《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確保司法公正高效》,載《人民法院報》2010824日第1版。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運行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6] 數據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大工作報告》(2005年度、2011年度)。

[7] 蘇東水:《,管理心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三版第344頁。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201016日。

[9] 吳發科:《管理”四要素”對管理效能的影響及控制》,載于《廣東行政學院報》2002年第14卷第1期第79頁。

[10] 蘇義林 陳慶 劉暢:《管理學》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99月第一版第6頁。

[11] 龍宗智:《審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載于《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第22頁。

[12] 公丕祥:《構建科學審判管理體系  促進審判工作科學發展》,載于光明網人民法院頻道。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第6頁。

[14] 王勝俊:《在”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全國中級基層法院院長第十一期培訓班上的講話》2010719日。

[15]蔣惠嶺:《初論審判機構設置的改革》,載于《人民法院報》2004623日理論版。

[16]蘇義林 陳慶 劉暢等編:《管理學》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99月第一版第80頁。

[17]蘇東水:《,管理心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三版第224頁。

[18] 周三多等編著:《管理學--原理與方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