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程某醉酒后駕駛仲某的機動車,行駛途中與步行的大學生小鄭發生碰撞,造成小鄭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程某醉酒后駕車、疏于觀察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鄭橫過道路時未走人行橫道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后小鄭接受治療,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在家休學一年,學校出具了休學證明。小鄭索賠過程中,向程某、仲某和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休學損失等費用合計28萬余元,其中休學損失為4萬余元。但三方均認為休學損失因小鄭主動申請而產生,不是客觀原因產生的,是自行擴大的間接損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不同意賠償。幾方協商未果,小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淮安清江浦區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本案較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出現一個新的爭議焦點:小鄭的休學損失應否給予支持?

首先,本案中,原告小鄭作為校大學生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和休養的時間往往長達數月,難以跟上學校統一的教學進度,客觀上也無法到校正常參加學習和自理個人生活。事故對其造成了十級傷殘,傷情較重,即使出院后,身體恢復到正常狀態仍需一定時間,且事故會對個人情緒和學習狀態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原告并非因主觀原因導致休學,辦理1年的休學手續屬無奈之舉,合乎情理。

其次,大學生雖然沒有就業,不存在工資收入,但休學客觀上增加了其本人在此期間的生活消費支出,加重了家庭的負擔,也延誤了其參加工作的時間,喪失部分就業選擇的機會,因此休學損失的確客觀存在。

故法院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酌情確認休學損失為30000元。該損失屬于間接性財產損失,不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應由侵權人程某按責任比例賠償。

此外,本案中,程某因酒后駕車、疏于觀察,對產生的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對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仲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付給有駕駛證照的程某并無過錯,且并無證據顯示仲某知道或應當知道程某醉酒駕駛,因此仲某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告知書及《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證明已盡到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責任的人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程某賠償小鄭7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小鄭16萬余元,且保險公司在理賠后有權向程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