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現象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馮軍 發布時間:2012-12-25 瀏覽次數:749
近年來,儀征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發現,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甚至操控民間借貸市場的現象日益增多,已嚴重危及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現象特點
1、涉案主體較多、數額巨大。普通民間借貸案件多為一般普通自然主體之間的借貸,涉案數額多在五萬元以下,最大也僅在一百萬元左右。而該類案件,由于金融機構人員擁有豐富的人脈和資金,涉案少則二、三十萬,多則數百萬元,個別案件甚至達數千萬之巨,一筆借款往往有上下家多級,涉及眾多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公司。
2、參與方式隱蔽。金融行業屬高收入行業,從業人員并不舍得放棄自身職業,同時又貪戀民間借貸巨大的市場利益,因而其手段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實務中很難被發現。如利用工作之便,將吸收的社會公眾儲蓄存款私自放貸;利用身份優勢,向急需資金的他人放貸,收取借款人高于銀行貸款的利息為己有;利用客戶資源,將借款人介紹給高利貸者謀取私利。
3、社會危害嚴重。由于該類案件涉及面廣,直接影響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就國家而言,金融機構多為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實際貸款人,其貸款無法收回,最終損失慘重,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對集體而言,企業一旦向高利貸者舉債,高額的利息往往使其很快債臺高壘,經營慘淡,最終資不抵債,走向破產;對個人而言,舉借高利貸者,高額的利息往往使其無力還款,四處躲債,最終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二、成因分析
1、企業資金短缺。近年國際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而國家緊縮銀根的政策又使正常途徑貸款的融資渠道變得非常狹窄。許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為求生存和發展,不得不將目光轉向民間借貸市場,成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龐大客戶群。
2、借貸市場失范。雖然有關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作了規定,但由于立法的滯后,目前民間借貸審理依據的主要法律仍是1991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而民間的高利貸市場在發展中卻形成了許多能夠有效規避法律的情形和方法。如,第一個月的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到期無力還款,將本息一并作為本金另行出具借條。這些規則使高利貸市場產生巨大的利潤空間,吸引著許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進入。
3、金融監管缺位。金融機構雖然有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約束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但其管理機制存在缺陷,為部分員工違法違規放貸提供了條件,加之這些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較高,規避監管的行為措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金融機構自身無法對從業人員個人名義的民間借貸行為過多的干涉和管理。
三、對策建議
1、引導中小企業正確經營,適度放寬其貸款條件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社會資源占有上,都高于大型企業,因此國家要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引導其正確投資、高效生產經營,適度放寬其貸款條件,如對一些市場前景良好、科技含量高的企業鼓勵貸款等,盡快使其走出資金瓶頸,消除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市場隱患。
2、完善民間借貸法規。結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市場現狀及法律法規的適用情況開展調研,修訂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打擊利滾利等不良行為,壓縮民間借貸的巨額利潤空間,減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動力。
3、加大金融監管力度。金融機構要改革內部的規章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準入條件,加大對從業人員的監管力度,防止違法放貸行為的發生,杜絕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市場行為。
4、鼓勵和扶持商會、投資公司等融資平臺。金融借貸立足資金安全,民間借貸立足小額借貸,而商會以及投資公司有著組織度較高,第三方廣泛參與,風險承擔的能力強等特點,可以促進資金在市場中優化配置。尊重投資性質的借貸市場需求,鼓勵和扶持商會、投資公司等融資平臺有序參與,壓縮金融機構人員參與借貸的市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