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抖音賬號違規使用 法院:合同解除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趙雨秋 陸英展 陳冬麗 發布時間:2024-03-28 瀏覽次數:3210
當前,“抖音”、“快手”等平臺賬號的商業價值逐漸凸顯,近日,劉某購買張某的抖音賬號并違規使用,被張某自行找回。新沂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不當使用該轉讓賬號,張某有權解除合同,近日判決張某退還劉某支付的部分轉讓價款。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劉某在張某處購買抖音賬號使用權,雙方簽訂《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張某將其抖音號碼的使用權轉讓給劉某,轉讓價格為5萬元。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劉某存在不當使用該轉讓賬號行為,張某與其協商未果,2023年1月,張某自行找回了該抖音賬號。劉某訴至新沂法院,要求張某返還轉讓款,并支付違約金及利息。
劉某訴稱,自己購買的賬號被張某自行找回,張某的行為違反合同規定,應向其返還轉讓款,并支付違約金及利息。
張某辯稱,劉某購買賬號后又將該賬號出租或轉售他人使用,從事騙取他人禮物和錢財等違法行為,張某通知劉某處理,劉某拒絕。劉某在使用賬號過程中違約,自己應該找回該賬號。
法院審理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劉某簽訂《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后,劉某向張某轉賬支付5萬元,張某將其抖音賬號交由劉某使用。后因該賬號使用問題溝通未果,張某自行找回了該抖音賬號。
抖音賬號屬于法律規定的網絡虛擬財產,其經過培育后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具有一般財產的屬性,當事人之間對抖音賬號的使用權等進行的自愿約定和處置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劉某通過簽訂《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的方式,就要交易的抖音賬號信息、轉讓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約定,該轉讓行為系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已各自履行了交易賬號及合同價款的交付義務,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故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雖雙方簽訂的《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約定:“抖音號使用權交給乙方后,雙方應承諾不能反悔退回”,但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劉某在使用案涉抖音賬號期間,存在有損張某個人信譽等方面的不當使用行為,且在張某向其作出提醒后未給予處理,該行為構成違約,張某在此情況下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即找回其案涉交易抖音賬號。且雙方簽訂的上述合同,在張某于2023年1月找回其賬號時已實際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為促使民事主體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義務,維護網絡虛擬市場秩序,充分保護守約方的民事權益,綜合考慮案涉合同性質、簽訂情況、雙方關于違約責任、合同價款等約定,以及劉某實際使用案涉抖音賬號情況、合同履行租期、因劉某不當使用對該抖音賬號造成的影響等因素,新沂法院酌定張某在雙方案涉合同解除后,退還劉某支付的轉讓價款3萬元。另,案涉《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系因劉某的違約而解除,故對劉某要求張某向其支付違約金及利息的訴訟主張,新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關于網絡平臺賬號的轉讓問題,基于互聯網“平臺經濟”、“共生經濟”的特質,應允許在既有的網絡產品基礎上進行衍生交易,故對于賬號原始持有人與后續賬號受讓人之間的賬號交易合同,法院一般認定有效。毫無疑問,買家后續的使用行為應當遵守商業道德、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如果買家在后續使用過程中,存在將賬號用于違法犯罪、損害賣家個人信譽等不當行為,賣家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買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本案的判決,沒有“一刀切”地去否定,而是為創新模式下的虛擬財產交易及使用行為劃定了一個邊界,即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誠信原則、損害公共利益,對于類似的商業交易具有規制以及指導意義。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為買家,從他人手里購買的賬號可能會面臨被原用戶找回或者被平臺封號而遭受損失,故應在交易中明確相關的違約責任;作為賣家,需要擦亮眼睛,謹慎甄別買家,防止自己的實名賬號被用于非法交易、違法犯罪,莫要為眼前利而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