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關門了,我會員卡里的錢怎么辦?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蔣敏 發布時間:2024-03-22 瀏覽次數:1674
現代社會,服務行業如飯店、美發美容店、書店等為刺激消費、提前回籠資金,往往會推出會員卡、折扣卡等預付卡。但店鋪倒閉后,消費者所持預付卡尚未消費完,怎么辦?還有些經營者以所謂的“告示”“通知”等,通知消費者在限定日期前換卡、退卡,超過限定日期便不再辦理退卡手續,這樣做合法嗎?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30日,小付在某餐飲公司開設的A飯店辦理了會員卡,并充值5000元,飯店向小付的會員卡內贈送了800元。同日,小付在該飯店定了三個包間進行消費。
2022年7月,該餐飲公司在A飯店門前擺放展架并將該展架內容拍照發送在微信朋友圈,展架內容為:“尊敬的各位賓客:您好!本店因系統更換,服務升級,為防止各位賓館的儲值卡信息失敗,使廣大賓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和困擾,從今天起本店將進行儲值卡清零和重新登記,工作到8月28日截止,具體措施如下:一、消費清零:凡在此時間段,持本店儲值卡來消費的都將根據消費金額贈送一份菜品。二、重新注冊:在此時間段持老卡到本店重新注冊,待新系統啟動后換發等額新卡。三、僵尸卡清除:凡在此時間段沒到本店進行辦理的持卡用戶,本店新系統上線后無法識別的儲值卡造成的損失,我們將不承擔一切責任。望大家相互轉告,速來消費或重新注冊”。
2022年8月28日,A飯店停業。小付發現后,便通過各種方式聯系到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和股東之一季某,要求退還會員卡余額。楊某以飯店在閉店前已通知退卡,飯店系統已關閉無法確認小付的會員卡余額為由拒絕退款;季某也僅是以盡量找人恢復系統為由進行推諉。小付迫于無奈,起訴到溧水法院。
法院認為: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本案中,小付作為消費者已提供在某餐飲公司開設的A飯店辦理會員卡并充值5000元的證據,關于小付已使用該會員卡進行消費的金額及該會員卡中的余額的證據應由經營者即某餐飲公司提供而非消費者小付提供。雖然某餐飲公司在閉店前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通知飯店會員于2022年8月28日前辦理會員卡重新登記或消費清零等內容,但并未告知顧客A飯店會閉店,且其以“溫馨提示”的方式限顧客于一定時間內前往飯店辦理會員卡重新注冊,否則飯店對因會員卡無法識別給顧客帶來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具有合法效力。某餐飲公司閉店前應做好清算工作,及時將閉店信息一一通知到在店內辦理會員卡的顧客,并對未能及時辦理退卡的顧客的聯系方式和卡內余額信息等進行保存,不能僅以飯店已關閉,電腦系統已刪除,無法查詢確認顧客的會員卡余額等理由拒絕消費者要求退還會員卡余額的合理訴求。
小付于2023年5月得知A飯店閉店后即以各種方式、途徑積極聯系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主張退還會員卡余額的訴求合法合理,雖某餐飲公司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溧水法院遂判令某餐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小付2203元。
法官說法:
在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還預付卡中未消費余額的案件中,發放預付卡的經營者會對消費金額及卡內余額進行記錄,如未推送給消費者,則消費者難以舉證。故該類案件中在消費者已初步提供其在經營者處辦理了預付卡及其充值金額、消費金額的證據而經營者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消費者主張退還的預付卡中未消費的余額應予認定和支持。
部分經營者以所謂的“告示”通知消費者在限定日期前辦理換卡、重新登記或退卡,逾期則不再承擔相應賠付責任,此類通知內容減輕、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不具有合法效力。
商業活動總是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消費者應結合自身需求、經濟能力、消費習慣等因素適度理性地進行預付式消費,發生消費糾紛后依法維權。如果退費金額較少,建議盡量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或爭議發生地的消費者協會和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經營者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家對經營場所或經營項目作出調整的,尤其是涉及到消費者預付式消費的,一定要提前通知到每一位消費者,妥善保管好消費者的充值記錄和消費記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不能“一走了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