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村民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系在該村進行民用拆建房工程施工的二十位建筑工人,其中包括木工張三。2021年8月,張三在為李四家農房翻建施工過程中從高處墜落,立即被送至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張三構成十級殘疾。

2022年10月,張三起訴李四等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經法院組織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四等人按比例向張三賠償,賠償金額包含醫藥費。后張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張三的醫藥費已經從其他人處獲得賠償,根據保險補償原則,保險公司無需再行賠付。雙方就此產生分歧導致理賠未成,張三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三已從李四等人處獲得醫藥費部分的賠償,能否再向保險公司主張?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在賠付保險金后不享有代位追償權,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即被保險人既可以獲得保險賠償,也可以獲得侵權人的賠償,該雙重賠償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案涉保險單中并無醫療保險金需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賠償的約定,附加保險條款中約定要扣除從其它保險中獲得的醫療費用,亦不包括本案張三從侵權人處獲賠的情形。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已獲得賠付,不應重復主張的抗辯主張,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故法院核算后支持了張三包括醫療損害金在內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人們生活、工作類型的多樣化以及保險意識的增強,意外傷害保險成為了當代保險產品中較為熱門的選擇。但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常以違反損失補償原則而拒賠,保險合同雙方就此產生糾紛,本案就具有較為典型的意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適用于財產保險的一項重要原則,即保險公司要在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填補,被保險人不能額外獲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由此可見,意外傷害險作為人身保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具有顯著區別。同時,意外傷害險作為商業保險,與侵權損害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重復投保人身保險,更未限制被保險人因人身傷害多重獲賠。基于此,意外傷害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亦不適用保險代位權規則,保險公司不能再向侵權人主張。

保險合同種類繁多,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結合保單、保險條款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加以判斷。同時,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標準,不宜簡單地用金錢衡量具體損失。準確區分保險種類,加強規范保險理賠,既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保險行業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