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逐步推進,法律體系更趨科學完善,與此相應,作為擔負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在法治進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更為明顯。其間,享有”法律宣示者”、”正義的化身”之譽的法官,無疑扮演著至為重要的角色。而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身處一線,擔負著大量各類案件的審判任務,其素質高低和能力強弱,更加直接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得到有效維護,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的鞏固和執政能力的提高。但現實情況是,基層法院法官綜合素質亟待提高,第一學歷為法律專業本科以上的法官只占極少數,大多法官未經法學院正規訓練,經驗型多于知識型,知識結構單一,裁判能力、理性司法能力等方面的綜合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加強基層法院法官教育培訓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顯得尤為迫切。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問題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綜合化的特點,要求法官不僅應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還必須掌握運用相關專業知識,成為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正如左為民所說,”法官必須是富有技巧,能夠理解社會政策和挖掘亞里斯多德意義上的實踐理性知識的人”。[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33條作出規定:”改革現職法官培訓制度,大力加強對法官的職業培訓,建立健全與法官選任相配套的法官職業專門培訓體系,完善法官繼續教育制度,逐步實現以知識型培訓為主向能力型培訓為主的轉變,從普及性培訓為主向專業化培訓為主的轉變,從臨時性培訓為主向規范化培訓為主的轉變”,這為我們今后如何規范法官培訓提供了理論導向。在其指引下,筆者試以江都法院為例,對基層法院法官培訓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及建議。

 

一、現狀分析:基層法院法官培訓呈現形式化傾向

 

1、培訓機會有限。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培訓,主要對象大多是高級法院以上的法官,基層法院的法官很少有機會得到培訓。上級法院舉辦的教育培訓,基層法院能去參加的人數較少,有時只能去一個人,且多派庭室正、副職參加,而一般法官三四年才有機會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業務培訓,有的甚至10多年來沒有參加過省級以上系統培訓,其接受教育培訓的法定權利得不到真正落實,與他們所承擔的繁重工作應加快知識更新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

 

2、培訓內容單一。”博學、公正、清醒、正直、誠摯”是對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的職業化建設要求對法官培訓不能僅局限于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對法官審判技能和職業精神的培訓,培養法官的理性思維,增強法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一步增進對現代司法價值和理念的認識,提升對職業內涵、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職業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法院教育培訓主要是應急性培訓,相當大的精力放在法律基本知識和法律條文的培訓上,而在審判技能、職業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地方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培訓較為薄弱,且每次培訓通常只重點培訓某一方面的內容或知識。

 

3、培訓方法不夠靈活。以古板的學院式課堂教學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國統一編定,沒有結合基層實際,缺乏針對性,不突出崗前、任職、晉級、續職資格培訓,一般采用填鴨式、灌輸式方法,不重視傳授方法論和相關專業知識,不注重技能培訓。

 

4、師資隊伍力量薄弱。目前法官培訓缺乏優良的師資隊伍,大多教師主要來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學者,他們雖有較為精深的理論水平,讓聽課者感覺深奧,但其授課有時與法官們每日經手的案件相距甚遠,對解決具體審判中的難題來說是”遠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訓學院的專職高技能教師卻為數很少,與當前的法官培訓狀況不相適應。

 

5、重復培訓現象突出。多頭調訓、重復培訓與多年不訓現象并存,培訓的主體具有不確定性,有的法官一年參加多次培訓,有的法官卻多年得不到培訓,法院內部的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缺乏協調和溝通,培訓的統籌性不夠,導致重復培訓,造成資源浪費,培訓效果不夠理想。

 

二、困境反思:基層法院法官培訓面臨的現實障礙

 

1、基層法院審判工作任務繁重。據統計,全國法院受理的各類一審案件,90%以上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且案件具有數量多、涉及面廣、糾紛瑣小、處理繁雜等特點,從婚姻家庭到鄰里糾紛,從借款糾紛到損害賠償,從勞動爭議到企業破產,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涉及到的各方面矛盾、糾紛基本都會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歸根結底要落實到基層。以江都法院為例,2009年該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6505件,同比上升17.63%,法官人均結案107.03件;2010年該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6740件,同比上升4.96%,法官人均結案114.24件;2011年共審執結各類案件8609件,同比上升17.58%,法官人均結案127.71件;2012年上半年共審執結各類案件3887件,同比上升41.19%,法官人均結案49.28件,同比增加13.92件。繁重的審判工作使領導很難安排法官脫產培訓,這是基層法院法官參培少的一個重要原因。

 

2、培訓經費欠缺,保障機制不健全。基層法院的行政經費來源大多依賴訴訟費收入和少量的財政撥款,有限的經費,要應付硬件建設和各種行政辦公費開支,還要負擔各類輔助人員的用工支出等,導致法官的培訓、教育等經費得不到保障。

 

3、考核激勵機制不完備,沒有建立學習效果檢驗的相應機制。以前辦培訓班沒有考試,學好學壞一個樣,甚至有的培訓名為培訓,實為旅游消遣的代名詞,后來增加了考試,給參培學員增加了一定的壓力,但沒有很好地把個人教育培訓的效果與任職、晉升、考核等緊密結合起來。因此,培訓仍然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軟任務”。

 

三、出路探索:實現基層法院法官培訓的實質化

 

1、拓寬培訓思路,增強創新性。在搞好崗位培訓的同時,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采取聯合辦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等多種形式,鼓勵在職法官參加高層次法學教育,積極培養理論研究型法官,為職業化法官隊伍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人才基礎。基層法院也要結合自身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邀請專家學者授課、疑難案件研討、以考促學、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審判技能培訓活動。除此之外,還可通過開設培訓網頁進行遠程教育培訓,或采取光盤教學為主的形式,將教育培訓光盤發放到基層法院,由各基層法院在本院組織觀看學習,從而達到既減少教育成本,又使更多法官得到經常性、較全面教育培訓的目的。

 

2、堅持分級、分類、分層培訓,增強目的性。明確培訓目標,實行由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全國性的集中培訓與各高、中級法院舉辦的分散培訓相結合的兩級培訓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計培訓班次和內容,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對擬任法官進行初任培訓,對擬晉升法官等級的人員進行晉升培訓,對擬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任職培訓,對不稱職人員進行離崗培訓,對所有法官進行以更新知識為主的 分級分類培訓。四級法院采取分級、分類培訓的辦法,按民事、刑事、行政、執行等不同類別的法官分類培訓,并進行考核,法院內部按分管副院長、中層領導、審判長和審判員分級培訓,因人而異,有的放矢。

 

3、豐富培訓內容,增強針對性。博登海默曾經把法官比喻成為”社會醫生”,而”社會醫生”既要精通”醫術”--法律知識,還要有廣博的知識修養。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單單靠法律知識,還需要有解決相關問題的學科知識。因此,法官培訓內容應以審判技能為主,兼傳授經濟領域、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領域中的知識,包括地方風俗習慣等常識教育,幫助法官開拓視野,全面提升素質。培訓組織者要深入了解基層法官的所需所求,找準熱點、難點問題,做到有的放矢,這樣培訓才會有針對性和吸引力,真正達到培訓的目的。此外,還應重視對法官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我們對于學習法律者,倘不顧及他們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替國家造就一班猛虎”[2],法院與民眾的切身利益相關,執法為民不僅是一個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問題,更是群眾感情問題,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實質是一個道德選擇的過程。要通過教育培訓,加強法官的責任意識,努力培養法官做一個志存高遠、謙虛謹慎、淡泊從容、心境平和的人,教育法官以優質的服務減輕民負,以快捷的審理解除民憂,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執行實現民愿。

 

4、改進培訓方法,增強實踐性。依據法官法第26條規定,”法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目前基層法院法官培訓應由滿堂灌式教學向互動式教學、經院式教學向實踐式教學轉變,采用豐富多彩的教育培訓方式,突出法官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實行以專題講授為主,結合案例教學和研究討論三位一體的培訓方式。一是建立交流互動式的培訓方法。通過專題研討、提問互動、經驗交流等形式,發動學員就某一課題進行調查研究,獨立思考,撰寫論文,鍛煉法律思維,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充分發揮學員的主觀能動性,與教師在相互提問、辯論中互相啟發,加深對法律原理的理解,同時教師也可掌握學員的知識需求,從而改進教學內容和方法。二是建立應用法學的培訓方法。通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實踐鍛煉等形式,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學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是部門法法理闡釋的最好途徑,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素質最簡捷的方法之一。在培訓教育中,必須精心設計法律問題,巧于提問,盡量讓法官多思多論,漸入案例語境,這種問題情境的設立,既可訓練法官靈活多變的法律思維能力和知識潛移能力,又可培養創造性思維,激發法官的好奇心,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紛止爭的能力。庭審觀摩,可以豐富學員的審判經驗,提高駕馭庭審能力,使法學理論與審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實踐鍛煉,通過法官上下交流和掛職鍛煉,實現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每年伊始,中院機關選派業務知識強的人員到基層法院掛職,期限一年,專管辦案,以提高基層法院辦案的理念,同時,將基層法院的業務骨干上調中院,學習中院的好做法、好經驗,促進上下法院的學習交流。

 

5、強化培訓考核獎勵機制,增強操作性。法官教育培訓的效果以及參訓法官的學習成效如何,需要客觀地評價。要使法官真正做到積極、主動參加教育培訓,必須有相關的考核激勵制度作保證。因此,要把法官培訓作為一項硬任務,列入崗位目標進行考核,建立起一整套法官教育培訓與法官任職、續職、晉職相結合的制度,以便從根本上提高法官教育的地位。依據法官法第26條規定,”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凡年度參培時間不落實或參培考試不及格的,當年應取消參加評選資格,當年或次年輪到法官晉級的,應取消晉級資格,形成培訓與考核、任用”三位一體”的有效運行機制,徹底打破參不參培一個樣、學好學壞一個樣的局面。考核方式要結合培訓目的和培訓對象的實際,如對于涉及法學理論部分的考核,宜以論文寫作方式為主,以考查法官的推理、分析、理解、總結能力;對于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宜以案例分析形式進行考核,以檢驗法官掌握知識的程度。

 

6、擴充師資力量,增強綜合性。法官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官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而審判過程是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過程,僅僅單純的理論教學難以滿足法官培訓的需要。在接受培訓的法官已經掌握基礎法學理論知識的基礎上,更多地需要對其綜合素質和能力進行培養,單一或單純的師資隊伍是難以適應這種培養需求的。因此,培訓教師應由資深法官和大學教授,各類專家、學者組成。由資深法官講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技巧,由大學教授講述法學理論、外國法律制度及相關理論,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講授審判相關領域的知識,從而在各方面保證滿足法官審理案件的需要。同時,也可從基層法官中挑選培訓教師。基層法官在調處基層社會各種沖突的過程中,獨創的技術、知識、技能是書本上沒有的,也是高級法院以上法官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沒有經歷過的,讓基層法官走上演講臺,可以把其長期積累的帶有鄉土氛圍的文化、知識、司法技能傳授給其他法官。

 

7、設立基層法官培訓專項基金,增強保障性。在培訓經費上應向基層法院傾斜,爭取各級財政支持,設立基層法院法官培訓專項基金,專款專用,每年進行審計、公示,不得將培訓資金挪作他用,從時間、場地、交通等各方面盡力保障參訓人員參加各類教育培訓。

 

四、結語

 

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是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將書本上的法律有效轉變為行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活動,取決于能夠良好、認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職業群體。而作為審判一線的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對于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需要我們從戰略上給予極大的重視,不斷創新方法,開拓思路,真正發揮教育培訓工作的作用,造就出一批杰出的高素質的基層法官,推動法院工作科學發展。

 

                                 



[1] 左為民著:《統一司法考試與法官職業化》,載《人民法院報》2002314日。

[2] 楊兆龍著:《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載孫曉樓《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