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出必行——男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拘留!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陳楠 劉雪梅 發布時間:2024-02-27 瀏覽次數:2123
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破裂,雙方經協商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后,李某多次至張某住處吵鬧、辱罵甚至毆打張某,嚴重影響了張某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張某數次報警,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后,李某仍不知悔改,繼續上門對其進行騷擾、恐嚇。2024年1月4日,不堪其擾的張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于當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李某毆打、威脅、接觸、騷擾、跟蹤張某及其近親屬。法院向雙方送達了裁定書,并向雙方所在地派出所、婦聯、村民委員會及居民委員會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然而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僅一個月,李某就無視禁令,再次到張某住所地小區,與其發生矛盾,雙方推搡中張某被毆打致額頭紅腫、食指輕微抓傷。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承辦法官接到張某及轄區派出所民警電話后,當即至派出所對李某給予訓誡,并結合案情依法作出對李某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相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輕者將受到司法懲治,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