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課間休息時,8歲的小文同學從樓梯口附近跑至前面的空地時,與從另一側跑過來的小明(7歲)同學相撞,后小明倒地并且牙齒受傷。事發后,老師查看小明同學受傷情況并聯系其監護人。后學校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均無果而終。后小明同學的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小文同學及其監護人、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9000余元。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侵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小明同學系課間休息時,與小文同學分別從不同方向跑向同一地點時相撞而受傷,二人事發時雖然分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對奔跑可能造成與他人相撞致自身或他人受傷的結果有一定的認知,二人均具有相應的過錯。

對于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學校提交的證據顯示,學校在平日的學習中,通過班會、法治講座等方式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事故發生后,學校及時處理,調查事實并通知監護人,同時多次組織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學校已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盡到了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故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小明同學及小文同學的監護人各承擔50%的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近日,“把課間十分鐘還給孩子”這一話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大家倡導孩子應在課間走出教室做適量的運動和放松。但學生在校期間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通過司法裁判正確判定學校的責任,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對于學校充分落實“課間十分鐘”,讓學生活動起來,讓校園熱鬧起來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即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學校行為進行了分析判定,認定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后,未判決其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充分落實“課間十分鐘”不僅需要學校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安全教育,防范安全風險,也需要家長通過日常教育增強孩子的風險防范意識,密切家校溝通,共同護航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