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沈某在某網站資產競價網絡平臺拍得郭某委托某公司拍賣的一輛二手車,沈某支付車款193000元、傭金9650元、軟件服務費1930元、停車費2800元、手續費150元,后車輛權屬由原所有人朱某直接轉移登記沈某名下。該車系朱某在出現交通事故后定損金額過高直接交由保險公司按全損處理,車輛殘值由保險公司收回處理,后出售給郭某,郭某將車輛維修后又委托某公司拍賣,后沈某購買了案涉車輛,沈某在使用過程中車輛出現故障,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退還車款。郭某稱其與沈某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其購買車輛時不知道全損車,只知道追尾,其將車輛維修后便拍賣處置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通過某網站資產競價網絡平臺拍得郭某委托某公司拍賣的車輛,沈某與郭某形成車輛買賣合同關系,與某公司形成拍賣合同關系。朱某系案涉車輛原登記所有人,與沈某不存在合同關系。由于案涉車輛系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公司作推定作全損處理的車輛,可以認定車輛遭受了較為嚴重的損壞,很大程度影響了車輛的質量與價值,同時影響購買者的購買決策,故應認定郭某向沈某交付的車輛不符合質量要求,郭某構成根本違約,沈某據此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于法有據。綜上,法院判決解除沈某與郭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郭某向沈某返還購車款160000元(扣除沈某使用期間的費用),沈某將車輛返還郭某。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實踐中,二手車買賣形式多樣,既有二手車商直接出售,又有原車主將車輛放在在二手車商處寄售或者委托出售。現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又出現了各種二手車網絡交易平臺,部分車商利用網絡平臺購物主體難以確定、取證困難等漏洞,銷售一些有重大質量問題的車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裁判通過對網絡平臺上的車輛買賣法律關系進行全面審查,確定各主體在的法律主體地位及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對消費者維權具有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