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案件中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中“閃婚”“閃離”的不在少數,如何妥善處理這類糾紛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小剛與小美通過網絡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此后二人感情甚濃,開始商量結婚事宜,小剛按照習俗給付彩禮18.8萬元及價值2萬元的金手鐲一只,后小美退還其中的2萬元彩禮。

2022年2月,二人登記結婚。好景不長,婚后不到一年,二人因小剛患病及家庭瑣事經常爭吵,小美一氣之下離家與小剛分居。

小剛遂于2023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與小美離婚,并要求小美返還彩禮17.8萬元與金手鐲。為佐證自己的主張,小剛出示醫院檢查報告單證明其患有心臟疾病,小剛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載明小剛因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

因小美同意離婚,法院對小剛要求離婚這一訴訟請求予以準許。關于返還彩禮,雖然小美在庭審中辯稱小剛所給付的金錢系贈與,不應返還。法院審查后認為,小剛以結婚為目的支付了禮金,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小剛主張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法院考慮到小剛與小美系在相識不久后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即開始分居,再加上小剛確實患有疾病,遂酌定小美返還彩禮5萬元(包含手鐲價值)。判決生效后,小美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彩禮規定》),該規定于2024年2月1日開始施行。

其中第5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此條規定基于彩禮的目的性贈與特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基礎上,完善相關裁判規則,統一類案的法律適用標準,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本案的處理雖然發生在2024年2月1日前,但案件處理時,綜合考慮了給付彩禮一方婚后因身患疾病確有生活困難之實際情況,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亦較高等因素,法院酌定接收彩禮一方返還部分彩禮,與新《彩禮規定》的精神不謀而合。本案的義務主體亦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