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規定員工工作時間不允許玩手機,但一名員工卻屢次違反該規定,在被公司辭退后,其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員工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2019年4月,朱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廚師工作。合同約定,勞動者若違反廠規廠紀,經談話或調整崗位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21年12月,朱某因工作時間玩手機被罰款50元,《員工獎懲審批單》記載,若有再犯,從重處罰。2022年8月7日,朱某在食堂備餐區玩手機。根據公司制作的《獎懲審批表》記載,公司就此事與朱某談話,但朱某拒不承認,且態度惡劣,公司決定對朱某處以100元罰款并調整到保安崗位,朱某拒絕在該表上簽名。

2022年8月10日,朱某到保安崗上班。《獎懲審批表》記載,當日上午8時21分及11時45分左右,朱某在保安室多次玩手機,決定對朱某罰款100元。朱某未在該表上簽名。次日,公司以朱某多次玩手機且約談時態度極不端正,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予以開除處理。

朱某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34300元等多項訴訟請求。一審審理中,朱某的4名同事到庭作證朱某工作時間玩手機,經公司提醒談話,仍態度惡劣,拒絕改正。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朱某與公司就其“玩手機”“看手機”以及時間長短說法不一,但4名證人證言反映,朱某存在常玩手機、約談態度差、不配合的情形,可見朱某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態度不端正、不愿意接受公司相關紀律約束和管理。針對朱某的行為,公司在采取罰款、談話、調崗等措施后仍無法有效管理的情形下,開除朱某,具有勞動合同約定依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賠償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支付朱某克扣工資、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合計8068.97元,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工作時間看手機的情形并不罕見,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容忍義務。但用人單位對此明令禁止的,員工應當遵守。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視情形嚴重程度采取提醒、談話、罰款、調崗乃至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處理,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

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如有違反廠規廠紀行為,經談話或調整崗位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朱某上班時間玩手機屢教不改,因此,公司開除朱某具有合同依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充分保障了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的自主權,以促進企業有效管理,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