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日下午,蘇州市金閶法院在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首次引入緩刑聽證程序,并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街道司法所干部、派出所民警、張某鄰居、同事、公訴人共二十余人參加了聽證。

 

201159日晚,被告人張某與同事江某在酒桌上發生口角后發生打斗,張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江某捅傷。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無犯罪前科,主動投案且歸案后能夠真誠悔罪,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考慮對其適用緩刑。但社區反饋意見認為張某不符合幫教條件。為保障緩刑適用的科學性,合議庭決定引入社會監督,召開聽證會,對被告人張某是否具備緩刑監管條件進行評估。

 

聽證會上,街道司法所干部當庭宣讀了對被告人的社會調查結果,調查查明被告人張某為人脾氣暴躁,與左鄰右舍經常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所在社區居民對其評價較低,張某還有賭博等惡習,因此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監禁刑。公訴人也對司法所關于判處被告人監禁刑的建議表示認同。

 

法院認為:認定對被害人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一般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社會認同度等方面綜合判斷。被害人是否反對,被告人居住社區、街坊鄰里、工作單位的態度,對于判斷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案司法所關于判處被告人監禁刑的建議合情、合理,可予以采納,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姚軍介紹,今后,對于部分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不易確定能否適用但有可能適用緩刑的案件,該院都將考慮在判決前召開緩刑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的意見,作為法院是否適用緩刑的參考依據。該院也將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對聽證案件范圍、聽證會參加人員范圍、聽證程序做出更詳細的規定。

 

該院刑庭庭長孫華介紹說,針對個別群眾、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緩刑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疑慮,該院嘗試緩刑聽證制度,引入社會監督機制,確保了司法公開與公正,也實現了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