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訴前調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作者:張愛梅 發布時間:2012-12-21 瀏覽次數:905
訴前調解機制建設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已在各地法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和創新,其以方便群眾訴訟、加快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等優點,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訴前調解制度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
一、從訴前調解制度本身來看
1、訴前調解制度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民事訴訟法》中對訴訟調解做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訴前調解的立法還屬于立法盲區,導致法制化、規范化程度不高,限制了訴前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2、與調審分離原則相悖?,F階段在很多地方對訴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大部分仍然會分給調解法官審理,調審合一的現象將有可能導致法官因過分追求調解結果,而以判壓調、以誘促調,從而影響案件進入審判后的公正審理。
二、從當事人角度來看
1、訴前調解尚不能完全為當事人理解和接受。訴前調解有的是在人民調解員或退休法官主持下進行,但大部分當事人認為只有由法院開庭審理解決的糾紛才真正有效,加之該制度宣傳不到位,許多當事人根本不知道何謂訴前調解,或者對訴前調解采取回避態度,不原訴前調解。
2、對當事人的利益損害缺乏救濟渠道。訴前調解中讓步方常不能完全達到預期的目的,有時還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再受損。訴前調解只需著重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無須查清事實,就可能存在著調解協議內容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危險,以及第三人對自己的利益救濟及保護途徑缺乏的漏洞。
三、從法院角度來看
1、使得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加大。訴前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往往會要求法院出具確認書或民事調解書,以解決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此種情形,依照江蘇法院文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即時立案審理,審查后出具調解書,且訴前調解工作和立案后審查工作均需形成卷宗。此種做法又使得法院工作量大增,也增加了訴訟成本,與訴前調解的初衷相違背。
2、法院內部考核制度使得訴前調解工作進入尷尬境界。江蘇法院將調解率和訴前調解成功數作為考核指標,為了增加成功數,法院想方設法促使案件進入訴前調解,這就可能產生強制訴前調解的現象,也不乏存在著久調不立的現象。一部分簡單易辦的案件在訴前得到調解,一些矛盾突出和疑難復雜的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必然增加了訴訟中的調解難度,為了優化調解率指標,部分法院又會訴前調解結案的案件再立訴訟案件,以調解方式報結,造成一方面訴前調解成效明顯,另一方面訴訟案件卻逐年上升的怪圈。
為進一步規范訴前調解工作,筆者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確立訴前調解的法律地位。建議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訴前調解案件的適用范圍、原則、時限、程序等,使之成為規范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獨立程序;加大對訴前調解的宣傳力度,不僅使法官深刻理解訴前調解的重大意義,而且能為社會各界所認同,使得人民群眾能夠在對訴訟及訴前調解方式的利弊權衡中形成一種意識,從而自主的選擇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2、尊重當事人選擇,堅持依法調解。開展訴前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不得強制、違法調解。調解不成應立即立案進入訴訟程序處理。出具調解書時要嚴格審查,防止當事人利用訴前調解惡意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調審相對分離制度,盡量保證訴前調解工作由調解工作室或通過委托方式調解,杜絕同一審判員既訴前調解又訴中裁判的發生。
3、要建立訴前調解協議司法直接確認制度。建議賦予訴前調解協議與訴訟調解協議相當的法律效力,可將訴前調解協議的格式向民事調解書的格式靠攏,雙方當事人一旦簽收即生效,可據此申請強制執行。
4、合理設置考核指標。不僅就訴前調解成功數作為考核的對象,不可以適當加入其他考核指標,如調解的效果、期限等進行綜合考量。建議將訴前調解成功的案件同時計算為訴訟調解案件,計算調解率,避免訴前調解成績顯著,訴訟案件數量卻不斷增加的尷尬局面。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是當前訴訟一個基本原則,訴前調解作為我國調解制度的一種,仍然需要秉持這一原則,作為我國法院現階段的一項創新性的工作,這項制度將隨著實踐的深入得到發展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