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兒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劉某、李某夫妻遂用其名下位于淮安市某小區501室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為獲取貸款時間長、利息低的銀行貸款,劉某、李某最終選擇通過曾從事中介服務的楊某代為辦理貸款手續,并支付相關費用。楊某找到案外人通過P圖技術將501室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偽造成案外人張某的房屋,并由劉某、李某作為自有房屋的買受人與張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購買虛假登記在張某名下所謂的501室房屋,進而由劉某、李某作為借款人、抵押人與銀行簽訂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等文件,向銀行申請房屋按揭貸款,最終騙取銀行房屋按揭貸款65萬元,楊某亦從中獲取所謂的“中介費”。劉某、李某按時還貸一段時間以后,認為楊某違背其二人意愿辦理案涉貸款,遂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償還其銀行貸款。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案涉貸款辦理過程中,存在偽造不動產權證書、虛構二手房買賣事宜騙取銀行貸款行為,涉嫌騙取銀行貸款刑事犯罪,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騙取銀行貸款罪應通過刑事程序審查認定,而且公安部門已經以詐騙案立案受理本案,故本案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說法

投機取巧是一種不正當、不誠信的行為,行為人常常會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擇手段。該行為往往違背了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規范,終究會害人害己。在日常生活中,不應目光短淺,投機取巧,忽略長遠的利益和未來發展。本案中,劉某、李某與楊某為了獲得長時間、低利息的貸款,目光短淺,通過P圖技術,將劉某、李某所有的501室房屋的房產證所有人P成張某,然后將實際是自己的房子 “賣”給自己,投機取巧,騙取銀行的貸款,該行為違背了社會倡導的誠信原則,同時也涉嫌刑事犯罪,最終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