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侮辱亦會導致離婚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法院 王圣宇 發布時間:2023-12-26 瀏覽次數:2716
近日,淮陰法院小營法庭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因為女方無法忍受男方的言語侮辱,最終導致離婚。
于某(女)與錢某系農村夫婦,于某曾以男方嗜酒、大男子主義要求離婚,后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給雙方一次機會,男方也愿意改正錯誤。此次于某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再次堅決要求離婚,而男方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在調解過程中,于某提交了一年來不同時期幾段錄音,錄音中在女方沒有回應的情形下,男方疑借酒勁對女方用侮辱言語進行長達半個小時的謾罵,使女方精神壓力很大、難以忍受,對此錢某回應竟然是“打是親,罵是愛”。法官當即向男方釋明《反家庭暴力法》,經過釋法析理,走訪其他家庭成員,男方最終認識到這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屬于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女方表示無論如何都要離婚,為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雙方最終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筆者認為,根據已經實施六周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經常性的謾罵導致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受到侵害,屬于《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家暴情形,而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也破壞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一旦認定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辯稱是“關心愛護”或者略有悔歉,如果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方面,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則,將家庭暴力行為確定為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財產處理方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從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出發,可以對施暴方少分財產,遭受家暴一方還可以請求施暴方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