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輔警私自侵吞贓款贓物后擅自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哪知道犯罪嫌疑人釋放后繼續行竊被抓,交代了之前盜竊被釋放的事實。1031日下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每年春節,張家港市公安局都會投入大量警力開展節日巡防,保障市民安全。今年春節,該市城北派出所治安輔助人員張某被任命為該所轄區西巡區隊長,在民警的指揮下負責巡防工作。

 

正月初五,張某帶領該所另外兩名輔警何某、顧某(均另案處理)像往常一樣在轄區內進行巡邏,晚上8點左右,三人來到斜橋村的一個網吧,三人懷疑正在上網的宋某和王某有犯罪嫌疑,張某指令何某看好王某,其與顧某將宋某帶到網吧外面,張某以刑警的身份問宋某有無偷東西,并稱要將其帶至派出所。出于害怕,宋某便交代自己偷了一張銀行卡,然后取錢買了兩部手機,一部送給了王某,卡上還有3000多元錢。張某便叫顧某進網吧看著王某,自己與何某帶著宋某來到受害人家里,發現受害人家沒人,遂又到宋某住處取了發票、充電器等物。

 

取完東西后,張某把車停在路邊,打電話叫顧某帶王某過來會合,張某三人讓王某將手機交出來后便讓王某離開。將宋某關在車里后,張某在車外對顧某、何某稱,宋某身邊還有3000多元錢,失主不在家,宋某年齡太小,帶回去也處理不了,干脆將其身上的錢和手機扣下分掉。顧某、何某表示贊同。于是張某便讓宋某把卡上剩余的錢取出來,他們幫忙把錢和手機還給被害人,宋某取完錢后,三人將其送回住處,并讓其趕緊離開張家港回老家。

 

被釋放后的宋某并沒有離開張家港,39日,宋某再次行竊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審訊時,宋某交代了之前因盜竊被釋放的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張秀忠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