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犯盜竊罪身處緩刑考驗期,家里孩子生病沒錢看病,不找正當途徑賺錢養家,反而再行盜竊之事,最終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案。2021年顧某曾因多次使用汽車盜竊電纜,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而2023年還有幾個月便緩刑考驗期滿的他,因家庭經濟負擔重,無錢還債,又萌生了偷東西換錢的念頭。2023年5月至8月顧某重操舊業,駕駛自己的汽車多次用鋼鋸鋸斷電纜線方式盜取南通某建筑公司倉庫的電纜線,將竊得的電纜線保管在汽車后備箱內。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被竊財物價值近六萬元。最終,如東法院撤銷通州法院對顧某作出判決的緩刑部分,將此次犯罪連同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其作案工具汽車一輛予以沒收。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顧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顧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將前罪與后罪數罪并罰。案涉車輛是助力其犯罪意圖得以實現的直接的、專門的財物,在前后兩罪犯罪過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依法應予沒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緩刑不等于無罪,更不等于放任。緩刑也是“刑”,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是法律給予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的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犯罪分子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并在緩刑考驗期內作出改正,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被適用緩刑的人雖無須被監禁,卻要依法接受社區矯正,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考驗期滿后才會不執行原判刑罰。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珍惜緩刑機會,心存僥幸,藐視法律權威,挑戰法律底線,墮入再犯罪的深淵,等待他的終將是數罪并罰,收監執行,留下真正的“鐵窗淚”。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涉案財物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