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與被告夏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8年生育女兒小夏。2021年6月8日,原、被告經常熟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小夏由原告撫養至18周歲,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800元。

離婚后,因小夏患有一眼外斜視,原告帶其至上海某醫院就診醫治,并花費了醫療費用一萬多元。就上述醫療費的承擔問題,原告認為報完醫保之后余下的醫療費應由原、被告各半承擔;被告則認為其每月支付的撫養費中已包含了女兒的醫療費,拒絕承擔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經多次協商無果,原告將被告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為治療女兒眼疾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該費用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對此被告作為父親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在扣除醫保中心實際報銷的金額后,承擔剩余醫療費用中的一半。經法官釋法明理,判決作出并送達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撫養費包含了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后,父母雙方應按照協議或判決所確定的金額按期支付子女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撫養費應理解為僅包含了基本的生活、教育、醫療開支,不包含治療重大疾病所花費的大額醫療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協議或判決父母一方負擔撫養費的,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夏治療眼疾的醫療費用屬于大額醫療支出,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發,被告夏某應承擔其中一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