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張某以甲家具經營部未結清其貨款為由將甲家具經營部及其經營者、實際管理人告上法庭,追討2013年尚未結清的貨款。那么當初哥倆好,信任度高,歸還貨款不收回欠條,僅在對賬本中記錄款項已還,時隔9年對方再來主張款項未還,能否憑此證明款項已付清呢?

法院審理

審理中,原告稱其2013年給被告送貨,現家具已售出,但貨款到現在都未結清,而被告實際管理人對家具售出予以肯定,但堅稱2015年貨款就結清了,有當時的對賬記錄本為依據,且概因原告當時順路送貨過來,沒帶欠條,本著雙方信任所以已經將欠款給付,未討要欠條。

法院認為,該案件中欠款屬實,雙方均不持異議,原告提供的欠條被告確認屬實,被告提供的對賬記錄本中已歸還,原告予以否認,記錄本中該條記錄缺少原告簽字,且被告無法提供其他舉證說明款項結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甲家具經營部歸還欠款并從審理之日至實際給付日起計算利息。

法官說法

在現實中,熟人間借貸、欠款、收款不留憑據并不罕見,但為了避免出現爭議,對于資金付出者來說,盡量避免現金交易,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轉賬進行交付。否則,借款人很可能以沒有實際收到款項為由進行抗辯,這種情況下,資金交付人手里即使有記錄,法院不一定能支持資金付出者的主張。當然,規范的資金收付或借貸,還是應保有紙質憑證并附有轉賬記錄更為妥當,同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付款時拿回欠條或由對方出具款項已收付的簽字憑據才最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