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向中介借款65萬,卻只要還51.5萬?
作者: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人民法院 陳怡 發(fā)布時間:2023-11-27 瀏覽次數(shù):3043
李強系房屋買賣中介業(yè)務員,王建系鎮(zhèn)江某小區(qū)房屋房主。兩人曾就該房屋達成協(xié)議,“鎖定”以86.5萬元出售房屋,即無論李強以多少價格為王建出售房屋,王建均只收取86.5萬元,超出部分歸中介方李強所有。
2022年11月9日,在李強的居間下,王建與金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金帥購買王建的房屋,轉(zhuǎn)讓價為100萬元,首付款35萬在2022年11月11日給付,尾款65萬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給付,中介傭金為買賣雙方各支付總成交價的1%。在居間過程中,李強并未告知金帥其與王建之間以86.5萬元總價“鎖定”房屋的約定。
2022年11月14日,金帥由于資金困難只支付購房款35萬元及中介費1萬元。為促成此次交易,經(jīng)李強與金帥協(xié)商,由李強為金帥先行墊付剩余購房款。同日,金帥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購買房屋需全款支付,李強出借給金帥65萬元,支付給王建,金帥于2022年11月25日前歸還借款。
之后,王建在微信中向李強確認收到86.5萬元全款,房屋也順利變更登記至金帥名下。可直到2023年8月,金帥也未歸還上述款項,李強訴至法院,要求金帥歸還借款6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有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墊付購房款,被告出具了借條,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對于出借金額,原告應舉證證明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被告雖向原告出具65萬元的借條,但是被告出具借條時認為其房屋價款為100萬元,其已支付35萬元,尚欠賣方購房款為65萬元均由原告墊付。而本案實際情況系在被告與賣方達成購房協(xié)議前,原告作為中介已與賣方以86.5萬元總價“鎖定”房屋,原告實際為被告墊付的購房款僅為51.5萬元,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包含房屋差價13.5萬元。原告隱瞞了房屋實際出讓價,該行為違背了中介的如實報告義務,該差價并非中介方忠實履行義務應當獲得的報酬,該部分差價原告亦未實際出借給被告。故對于該部分差價,原告主張被告還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實際出借款項51.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guān)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房產(chǎn)中介不得利用其居中地位,向買方隱瞞低價促成合同簽訂,通過“吃差價”獲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本案中,中介人隱瞞與賣方的保底條款,令買方對買賣合同的標的額形成了錯誤認識,故借條所載金額中超出房屋實際出讓價的部分并非買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于該部分金額實際并未形成借貸的合意,人民法院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