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駕駛車輛經過路口遇到黃燈亮時,車輛未越過停止線,這種情況按照交通法規不應該通行,但因為僥幸心理,一些駕駛人員不僅不及時減速停車,反而加速通行,釀成交通事故,甚至因此鋃鐺入獄。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王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270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交叉路口時,遇到黃燈閃爍沒有通行權時進入路口,撞上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左轉彎孫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孫某某頭部、胸部等處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邳州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因其系過失犯罪,且賠償損失,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社區監管條件,依法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說法:

“寧等三分,不搶一秒”,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廣大市民朋友在駕車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不要拿生命當“賭注”,要增強守法意識,切莫因一時僥幸,釀成大禍,悔恨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