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審、執聯動下司法資源重整與利用研究
作者:朱耀俊 發布時間:2012-12-20 瀏覽次數:1023
案例1
被告T某因承包工程,成為法院"常客"。但是在債主上門逼債的情況下,T某到處躲債,致使很多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案件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審判庭通過法院信息系統將被告T某的信息發送至全院干警,請求協助查找。信息發出不久,執行局即與審判庭取得了聯系,告知T某已經被拘留關押在拘留所。這樣,與T某有關的大量案件的法律文書得以送達,避免了大量公告案件,提高了辦案效率。
案例2
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以賣房為名套取陳某10萬元定金。李某詭計被識破后,陳某要求李某退還定金10萬元,但陳某以各種理由拒不退還。法院了解相關情況后,決定對被告李某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當保全裁定送達至被告李某手中時,李某主動要求調解。最終該案以調解結案。
案例3
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某按照協議主動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經案件兌現款如期交至法院兌現款專戶中。原告張某獲知后,立即將相關錢款領走。與此同時,原告張某恰是另一案的被執行人,執行局因苦于被執行人張某財產線索難以發現而久久不能結案,致使申請人對于法院執行工作非常不滿。
案例4
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債臺高筑。乙、丙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甲還款。在案件審理中,被告甲與原告乙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甲同意將訴前已抵押給原告乙的價值500萬的機器折價100萬給乙。但此價值五百萬的機器已經被原告丙申請法院予以查封。甲、丙之間的糾紛經法院裁判,被告甲應當給付原告丙180萬元。但是判決生效后,被告丙發現其申請法院保全的價值500萬機器已不知去向,致使丙到處信訪,認為司法腐敗,執法不公,給法院造成惡劣的影響。
立審執聯動機制已經成為全國許多法院一種常態的工作機制。但是,在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的過程中,各家法院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許多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地方。上述四則案例也會在某種層面上反映了當前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的真實狀況。
本文以泗陽縣人民法院為樣本,通過探求資源重整與利用以提高司法效率為目的,對當前立審執聯動機制進行調研。
一、立審執聯動的基本內涵
何謂立審執聯動?盡管立審執聯動已經是法院人耳熟能詳的名詞,但是對于何謂立審執聯動,或者說立審執聯動的概念是什么,至今沒有一個較為權威的定義。但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我們大體可以將立審執聯動分為狹義的立審執聯動和廣義的立審執聯動。
所謂狹義的立審執聯動,即指立案、審判和執行之間的部門間的聯動。這種聯動是一種縱向的聯動。當初人們提出立審執聯動的初衷也是為了加強立審執三部門間的縱向合作。
所謂廣義的立審執聯動,不僅指的是立案、審判和執行部門間的聯動,也是之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部門自身內部的聯動,立審執聯動不僅僅是立案、審判、執行三部門之間的聯動,還是指全院各部門之間的聯動,法院其他部門應當僅僅圍繞立審執展開工作。因此廣義的立審執聯動在內涵上不僅是指立案、審判、執行及其他部門之間的縱向聯動、協作,也包含立案、審判、執行及其他部門各自內部橫向聯動、協作。立審執聯動是一種對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整合利用,實現高效率司法,保障當事人更加公平公正地實現其權益的一種司法工作機制。
狹義的立審執聯動是一種初級的、機械的聯動,廣義的立審執聯動是司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更高要求的聯動,是一種精細化整合利用現有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實現更加公平、公正的聯動。
我們之所以要提出廣義的立審執聯動,是從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的現狀、立審執聯動機制的內在邏輯要求出發,對現有的立審執聯動機制存在的不足而進行的完善。立審執聯動首先是各部門內部的聯動,然后才能實現部門之間的聯動,最終實現全院一盤棋良性的互動、協作。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發展的結果。
當前,對于立審執聯動機制的理解和實施大多停留在狹義的層面,或者是部門內部的機械協作與部門之間機械配合,不是真正的立審執聯動。本文從立審執聯動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著手,通過對現有資源的整合與利用的研討,探尋實現高效率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實施機制和途徑。
二、當前立、審、執工作協調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從橫向的角度,立案、審判和執行部門內部存在的問題
1、立案階段
(1)人民法庭與立案庭立案上的沖突。人民法庭直接享有立案權導致立案混亂現象出現。人民法庭享有立案權,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庭工作量,同時也給立案管理、檔案管理、當事人查詢等造成一定的困難和麻煩。
(2)立案信息溝通不暢。立案階段信息共享不夠,信息把握不全,導致針一些類案被割裂開來,案件分到不同的審判人員手中,甚至分到不同的審判庭中,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常常由許多受害人,對同一債務人提起的多起訴訟被告割裂開來,給裁判的統一性帶來一定的不便,甚至造成裁判上的沖突;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時,有些被害人同時還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針對此類案件相關的提醒、溝通工作不到位。
(3)立案形式審查欠缺。立案庭對各類案件立案受理標準缺乏統一的標準,對案件的審查標準不一,導致同樣的案件有的予以立案,有的不予立案,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審查的內容不一,致使案件卷宗中的材料不一。
(4)訴前保全不規范。對于那些案件能夠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需要當事人提供哪些手續、訴前保全的程序等均未作統一明確的標準。這樣可能會導致有些需要訴前保全的案件沒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或雖采取了訴前保全措施,但因保全程序存在瑕疵致使被保全的財產被轉移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
2、審判階段
(1)審判人員之間缺少溝通,信息不能共享。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承辦人都是"獨立辦案",各人自掃門前雪,相互之間缺少溝通,導致一個庭室內部信息不能實現共享。我們認為,在審判部門至少需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信息的共享:一是當事人的信息;二是證據采信信息;三法律適用信息的共享;四、裁判標準的信息;五案件處理經驗教訓交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量的經濟糾紛案件涌入法院,常常會出現某個人成為多起案件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審判人員之間進行溝通,事項對當事人信息的共享。特別是在一些當事人為了躲債,就更加需要審判人員之間相互溝通。因為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常常在一些案件中到庭應訴,而在別的案件中拒不到庭或無法將相關法律文書送到給這些當事人。審判人員之間的當事人信息的共享,可以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證據采信和裁判標準的信息的共享可以減少類似案件不同結果局面的出現,提升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當前司法公信力不斷受到質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們司法技術的不同意,證據彩信的標準和裁判尺度的不一所致)。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對于城鎮居民認定的證據采信、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當地護工費用、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及計算方式均應同一,審判人員之間對此應當進行經常、有效及時的溝通,特別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傷亡的情況下,對于傷殘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更加需要審判人員之間的溝通協調。由于每個人的情況不宜,對相關法律的掌握也不一,特別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需要審判人員相互提醒,相互學習,從而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每個人對于案件的處理都會積累一定的經驗或教訓,法官之間經常相互交流辦案經驗教訓,有助于各自業務能力的提升,有利于矛盾糾紛快速、順利的化解。
(2)類案處理結果差異較大,裁判標準不一。之所以相似案件會出現不相似的處理結果,一方如前文所述,審判人員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另一方面在于庭室內部缺乏一個同意的裁判標準,缺乏一個類案處理模式機制。
(3)系列案分散處理,裁判結果存有差異。目前我省普遍推行案件電腦隨機分案制度,該制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處理的公正性(這種公正性不僅是對當事人而言的,而且對案件承辦人而言,也是一種公正。因為隨即分案可以避免某些法官常年辦理那些棘手的案件,同時鍛煉、提升了每一個法官辦理給類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會增加一按案件處理的難度。這種難度在系列案件中表現為這些系列案被分在不同的承辦人手中,無形中浪費了現有的有限的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導致系列案件處理的時間、結果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沖突。
(4)承辦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之間不協調,配合不默契。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之間的良性互動可以實現1+1≥2的效果。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這種良性的互動的效果很難實現,實際情況往往是1+1<2。例如審判人員與書記員之間工作計劃的不一致、相互之間缺乏相互提醒、相互之間在庭審前后交流較少,對庭審的準備、思路、認識不一致等等均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效果和效率。
3、執行階段
(1)信息溝通機制缺失。比如在類案當事人信息、執行計劃與措施的共享等方面的缺失,使得執行效果不明顯,耗時耗力。
(2)執行分配方案的不協調。在系列案件中,眾多申請執行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有限財產如何分配、被執行財產存在抵押質押情形時與沒有擔保物權的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之間的矛盾如何處理、申請財產保全與未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執行人之間財產分配方案的確定、以物抵債與第三人債權的保障之間矛盾等諸多問題常常需要執行部門內部進行協調。
(3)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履行不全面。"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執行過程告知";二是"執行情況告知";三是"執行風險告知"。告知申請執行人,法院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因未能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已知的被執行人財產目前暫不宜處理;或因被執行人已破產、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無承擔義務的承受者,法院將依法終結執行程序,或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制發債權憑證,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隨時啟動執行程序 ,可減輕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對立情緒,緩解因執行難給法院帶來的巨大壓力。但操作上卻是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當事人對所謂的執行風險是似懂非懂,隱患并未消除。
(二)從縱向的角度,立案、審判、執行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存在的問題
1、對當事人信息審查不嚴格。立案時,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通訊方式、居住地點、職業、財產情況、關聯案件的審查沒有詳細的把關審查,常常導致審判、執行部門花費較大的精力獲取上述信息。而這些信息的獲取在立案時只需要較少的時間詢問一下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及時補充即可,但是到了審判和執行階段卻要花費較大的精力去解決上述問題,進而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效率和效果。身份、通訊方式、居住地點、職業、財產情況、關聯案件等信息對于案件的審判、執行思路、結果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對當事人的職業情況的了解往往有助于案件的化解,當事人的聯系方式有助于提高法律文書送達的效率,財產信息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進而有助于審判和執行。關聯案件信息有助于法官巷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減少當事人對于案件處理和執行的懷疑,減少當事人的信訪和纏訪鬧訪等問題。同樣,在審判中法官對于上述信息的發現與記錄同樣重要,這樣可以為后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一定的便利。
2、案件信息共享共用率低。案件信息不僅包括前述的當事人的身份、通訊方式、居住地點、職業、財產情況、關聯案件等方面的信息,而且包括案件處理的進度、案件處理的結果、財產保全情況、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涉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案件開庭日期及案件處理進度情況。當事人繳納案件兌現款物情況及將要領取案件兌現款的當事人情況,案件審理與裁判對執行工作的影響、案件執行中的釋明情況等等,均需要在立案、審判和執行之間進行溝通。
3、財產保全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訴前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對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對于被保全的財產的內容、名稱、型號、價值、位置、財產的實際控制人、對于相關人員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的告知等等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執行時遇到一定困難,案件難以順利執結。
4、審判人員與執行人員相互協作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1)審判與執行互不兼顧。審判部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很少或不能顧及執行中的問題,案件執行中不考慮審判部門案件處理的實際和需要。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修改后新增的新案件類型,如執行異議之訴等需要兩部門之間相互配合。(2)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嘴貴"。很多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在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后,案件承辦人能夠及時的電話提醒和督促,這些案件很可能無需進入執行程序。同時有些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如果執行人員能夠稍微多幾句解釋,也許或減少一點民商是案件進入審判部門,甚至可以減少重復訴訟。
(5)其他部門缺乏圍繞立審執展開工作意識。兌現款物的發放領取、相關審判信息的發布、考評機制的缺失等等由其他部門掌握的信息如何有效地向立審執三部門進行釋放也是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立審執聯動不僅僅是三個部門之間的聯動,立審執聯動必須有其他部門予以保障、協助才能真正地實現聯動機制的初衷。
三、制約立審執聯動實效發揮的原因
(一)認識上的誤區
如前所述,何謂立審執聯動,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對于立審執聯動的不同理解和認識,立審執聯動的實施效果也就不一樣。如果將立審執聯動僅僅僅限于三部門之間的聯動,聯動的效果往往是非常有限的,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工作難以有效的展開。只有將立審執聯動理解為各部門內部的聯動、三部門之間的聯動以及其他部門如何圍繞三部門聯動展開工作,方可實現全院一盤棋、提升司法效率、實現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的效果。
(二)主觀意識上的不足
這里的意識主要是相關人員的思想意識、責任意識、法治意識等意識上的不足。
在思想意識上,我們缺乏"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互協作意識。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化的今天,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協作尤為重要。個人的知識、能力等等會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只有依靠身邊周圍的人相互協作,才能減輕自己的壓力可困難,才能更好地做好司法身旁做。同時,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中,面對快速發展的法律知識與群眾有限的法律常識之間的矛盾,每一個法院人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只有在工作中相互照應,相互支持和協作,才能滿足當前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需要。在司法工作中,我們需要樹立整體防御矛盾糾紛意識。
責任意識上,我們沒有深刻體會"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含義。國家的強盛需要每一個人的出色第發揮自己的能力,實現個體價值的最大化。自己能力的發揮與自身價值的實現,不僅僅需要自身的努力,還需要借助于他人的的幫助與自己對他人的幫助。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避免各自為戰、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自己的工作與為他人提供幫助、協作同樣是為國家、民族的正興做貢獻。
法治意識上,我們還不能將"公平公正"真正地落實或更好地落實到司法審判實踐中。立審執聯動的目的就是要對現有的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整合利用,提升司法效率,實現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的司法目的。這就需要在工作中作要有團隊意識,協作意識,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空洞的理論上。聯動意識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一種公平公正意識,是法治意識的具體化。
創新意識上,"因循守舊"思維模式仍然廣泛存在,在工作中不能結合自身的工作,查找、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創新工作方式,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二)價值導向上的誤區
首先,在輿論導向上,缺乏認同、鼓勵"多事"意識
在今天的司法環境中,每一個法院人面臨的責任和危險較之以往尤為嚴重,很多人都抱以"案結事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態去工作。對于那些愛"多管閑事"的人缺少輿論上的認同度。特別是在多管閑事而出了"紕漏"的人,更實不分青紅皂白的一棍子打死。這樣的輿論導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院人的"聯動意識"。
其次,在考評機制上,沒有有力有效的激勵機制
我們的現在的考評機制往往以成敗論英雄,以案件處理的速度、數量作為目標,對于如何激勵法院人之間進行聯動沒有任何的考評機制。
(三)審判管理上的真空
現有的審判管理僅僅局限于結果上的管理,缺乏對過程上的管理,缺乏對審判工作機制上的管理創新。
第一、信息交流機制的缺失。
前文已對當前立審執聯動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我們通過對比分析立審執聯動中存在的問題就會發現很多問題主要是由于人與人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信息掌握的不平衡、不對稱造成的,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交流共同的渠道、平臺或機制。
第二、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明確
在立審執聯動中,我們都在在總的框架下高呼要實施和實現立審執聯動,但是各部門之間如何聯動,各部門的在聯動中的職責是什么并不明確。在我們調研的過程中,還未發現有一部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立審執聯動機制。正是由于職責不明確,導致在工作中聯動的積極性不高,相互推諉、相互踢皮球、相互扯皮,難以實現立審執聯動的真正目的。
第三、隨機分案的機械性
隨機分案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的"主動要案"現象的發生,但是隨機分案也帶來了系列案、類案、關聯案處理上的不便,給立審執聯動機制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
(四)客觀現實的限制
目前,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國家和社會"賦予"法院更多的其他職能,導致法院人肩負的擔子愈來愈重,給立審執聯動機制的實施造成一定的客觀困難。
四、立審執聯動的再認識
(一)立、審、執聯動基本內涵的再認識
如前所述,立審執聯動不僅僅是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聯動,而且是部門內部的聯動,也是法院其他部門圍繞立審執聯動而展開工作的聯動。
立審執聯動機制的目的就是對現有的法院的有限的司法資源的中和與利用,實現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實現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
(二)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構建立、審、執聯動提高審判效率
在公正的基礎上追求效率已成為當代司法不可逆轉的潮流。公正是司法的價值追求,立、審、執分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審判人員因權力過分集中引發腐敗問題,有利于司法價值的實現,但由此滋生的"部門本位主義"卻嚴重阻礙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構建立、審、執聯動協調機制事在必行。立、審、執聯動協調是加強部門內部的信息溝通,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相互間并不干預實體上的操作,是在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司法效率的追求。
(三)立、審、執協調與立、審、執分離具有相似的價值內容
其實,立、審、執協調從未被體制所否定,相反,從提高執行效率、監督執行腐敗這一目的出發,立、審、執協調對于法院工作一直有著獨特的價值。首先,它有利于整合法院資源優勢,避免重復勞動,通過協調溝通共同做好執行工作;其次,它有利于減少權利人的訴累,更準確高效地對義務人采取措施,及時實現權利人權利,維護司法權威;再次,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法院反腐敗工作,通過審判、執行之間的互動協調,能夠明確執行內容,防止執行任意操作,也能夠審核裁判內容,防止執行糊涂斷案甚至肆意妄為。立、審、執協調不是重蹈立、審、執不分的覆轍,而是強調分離前提下的全面銜接兼顧,是在不降低分工效率的前提下加強合作與配合。
五、立審執聯動機制的再完善
(一)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原則
1、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層次性
所謂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層次性,是指立審執聯動應當從個體到局部再到全院這樣一個環環相扣的聯動體系。所謂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聯動,就是要求法院人具有聯動意識,自覺地協助他人、他部門的工作,;所謂局部的聯動是指一個庭室內部的工作具有計劃性,相互協作;局部聯動還包括部門與部門之間聯動,庭室之間有意識地積極主動地就相關工作進行計劃、溝通;所謂全院的聯動是指站在全院工作的高度,制定全院的立審執聯動方案,立審執聯動機制的實施由一個固定的部門負責協調全院庭室之間的工作上的聯動、互動。
2、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目的性(或效率性)
立審執聯動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實現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法院的每一個人,法院的每一個部門都要圍繞該目的進行工作。立審執聯動機制的構建就是要圍繞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實現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進行內容、制度、方案、考評等方面的設計和構建。
3、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可操作性
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可操作性立審執聯動的方案、制度和實施等應當根據各個法院、法院當前的實際需要進行構建,要有詳細的實施方案和考評辦法。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應當使法院的每一個工作人員、每一個庭室都明確自己的任務和責任,知道自己應當做什么和怎么做。
(二)泗陽法院立審執聯動機制構建的再探索
泗陽法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探索建立"一二三四五"立審執聯動機制。
1、一個完整的多層次的目標明確立審執聯動體系(一個體系)
泗陽法院的立審執聯動機制首先是庭室自身的內部的聯動,然后是庭室之間的聯動,再到全院的聯動。
在立審執聯動機制內,每一個法院人都要樹立"三個一":一個新觀念,即立審執聯動是人與人之間的聯動,是局部和整體之間的聯動,每一個法院人都是立審執聯動機制內的一份子,沒有例外,要有整體協作的觀念;一個強烈的理念,即立審執聯動是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及其重要的手段和途徑,是法律人踐行法治理念的司法實踐形式;一個信息意識,即立審執聯動實施的成功與否和成效的大小取決相互之間信息的獲取和共享的程度,樹立信息決定成敗的意識。
在對本院現有司法資源權衡、整合的基礎上,我院立審執聯動體系是以審管辦為龍頭,以庭室為主體,以全體法院人為基礎,以信息的獲取和共享為關鍵,以公平效率為目的立審執聯動體系。
在各部門制定的立審執聯動計劃的基礎上,泗陽法院制定本院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方案、考評方案。
全院立審執聯動由審管辦協調:1、各部門所掌握的信息和需要的信息由審管辦通過信息平臺發送到各部門;2、部門間的聯席會議的招集由審管辦通過辦公室報由院黨組確定;3、對立案、審判、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4、對于在立審執聯動中的經驗及時地加以總結、推廣;5、對于全院干警、各部門之間在立審執聯動中的相關考核數據進行統計,并定期向各部門發布。
全院立審執聯動由紀檢監察部門加以考核:1、督促各部門按照全院立審執聯動實施方案和各部門的工作計劃的實施;2、定期、不定期查找立審執聯動中存在的問題,并向審管辦輸送相關信息;3、按照本院的立審執聯動實施考評辦法對各部門、干警進行考評。
立案庭在立審執聯動中的主要職責(具體詳見立案庭立審執聯動工作計劃):(1)信息的采集和輸入: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系方式、財產情況(房屋、車輛、存款等)、在本院涉案情況等等信息;(2)訴前財產保全;(3)風險告知:告知訴訟風險、執行風險;(4)加強訴前矛盾糾紛化解;(5)向審判庭移送當事人的信息、訴前保全情況、關聯案件等;(6)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案件的裁判標準;(7)舉證責任的告知: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必要的舉證義務;(8)案件審判、執行情況的發布:向當事人定期發布類案審理情況、涉案較多的當事人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情況;(9)重大疑難案件與審判、執行部門的溝通
審判庭在立審執聯動中的主要職責(具體詳見各審判庭立審執聯動工作計劃)(1)明確本部門人員的職責;(2)明確內勤的職責;(3)細化審書之間的分工協作,提高審書之間配合的工作效率;(4)相互提醒:對于涉案較多的當事人,在其到庭時,通過信息系統向審判、執行部門發送相關信息;(5)強化對案件事實、財產、身份、住址、職業、聯系方式等情況的查明,并建立當事人的信息庫(發送審管辦本案登記);(6)增強判決的可執行性,便捷性;(7)強化調解;(8)引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細化被保全財產的信息;(9)加強與執行部門之間的合作:①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在案件移送執行之前,承辦人應積極主動地通知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②移送案件審理中查明的信息,審判部門在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將當事人的相關信息、財產保全信息等一并移送至執行局,同時報審管辦登記備查;③當事人領取兌現款物時,應當查明該當事人是否是其他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或其他案件的被告;④被執行人被傳喚到庭時,應當向審判部門發送相關信息;(10)增強與刑庭之間的合作:涉刑案件的當事人,刑事審判部門和民商事審判部門之間相互告知開庭時間,對于形式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民商事法官參與合議庭的審理、調解,對于民商事案件審理中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法官應參與討論;(11)加強審判部門之間的合作,避免重復訴訟、虛假訴訟、提高司法效率等;(12)加強審判與立案、執行等部門之間的合作。
執行局在立審執聯動中的主要職責(具體詳見執行局立審執聯動工作計劃)(1)細化內部人員職責;(2)關聯案件的統一執行;(3)加強與立案、審判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4)加強與立案、審判部門之間的溝通:對于執行中發現的立案、審判部門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通過部門聯席會議進行溝通協調。
其他部門在立審執聯動中的主要職責,均已制定了相關工作計劃,在此不加贅述。
2、建立兩項立審執聯動配套機制(二個機制)
管理預警機制。建立覆蓋立案、審判、執行工作全程審判流程監督管理,通過審判流程及各種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時發現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存在的問題,發出預警信號,提醒有關業務部門注意或啟動聯動機制,通過召開立、審、執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措施。審管辦根據各部門報送的信息,定期向全院各部門發布關于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施情況的預警信息,指出問題和不足,推廣新做法和好經驗,并編發全院民商事審判執行情況、類案審判執行情況、涉案較多當事人的審判執行情況等。
管理考評機制。將立、審、執銜接配合的工作納入績效考評的范圍,細化考核項目,設定考核指標,作為年底考核法官、庭長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考評機制的督促激勵功能。在考評體系中,突出"案結事了"率,尤其加重判決、調解結案后自動履行率、服判息訴率、及時清潔率、涉訴信訪率、強制執行率的考核權重,在統籌協調中把握工作重點。建立獎懲機制,落實獎懲措施。對在財產保全、立案調解、庭審調解、先于執行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干警,進行適當的獎勵,并在年度評選時予以優先考慮,對協調意識不強、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在立案、審判環節采取措施不力而導致執行困難和執行行為失當,以及矛盾激化引發當事人上訪或者其它事故的干警,嚴肅追究相應的責任。
3、構筑三個信息平臺(三個平臺)
信息獲取錄入平臺。審管辦建立當事人的信息庫,各部門將本部門獲取的當事人的各種信息及時發送至審管辦備案登記。在立案時,立案庭要求原告提供當事人詳細的信息,并錄入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在審判階段,擴大查明事項,并將相關筆錄引入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同時建立本部門的當事人信息庫;執行階段,將被執行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執行情況錄入本部門的當事人信息庫內。
信息溝通平臺。第一、部門內部由內勤負責本部門內部的信息收集和發送。對于涉案較多的當事人、關聯案件等信息由內勤通知相關案件承辦人,加強本部門內部交流;第二、內勤將本部門的獲取的當事人信息、需要的信息發送至審管辦;第三,召開定期聯席會議,交流相關信息;第四、審管辦及時發布當事人的信息、各部門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信息、兌現款物能否領取的信息。
信息獲取平臺。(1)利用法院綜合信息系統:立案、審判、執行部門充分利用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將案件審理中獲取的信息盡可能第詳細地錄入該系統,以便他人查詢;(2)建立當事人信息庫,在法院內網建立當事人的信息庫;(3)發布相關信息,審管辦對各部門報送的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及時向各部門發送相關信息。
4、建立四項制度
立審執聯席會議制度。每個月月底,各部門將本月的立審執實施情況、需要與其他部門溝通解決的問題加以匯總,然后在立審執聯席會上加以溝通協調。
案件審理情況發布制度。對于涉及民生、問題較為突出且帶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類案及時發布相關案件的立案、審理和執行情況。比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對于長期從事放高利貸的當事人或涉嫌非法融資的當事人,通過發布涉其案件的數量、審理、執行等情況,提醒相關人員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和風險防范。
裁判標準公開制度。對常見的案件類型,審判部門細化每一類型案件的裁判標準,并制作相關書面載體,以便當事人翻閱,增強司法的透明度。
人員定期交流制度。立、審、執以及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流動,既可以提供干警適應不同工作崗位的能力,又能培養干警的換位思考的習慣,有利于立審執聯動牢牢扎根于干警的內心世界。
5、五項輔助措施
(1)定期學習交流。立審執聯動機制實效的取得,最終取決于法院人的責任意識和能力。強化意識、提升能力的主要途徑就是學習、交流。
(2)與媒體合作。通過與媒體合作,釋放法院案件審理、執行情況,引導人民群眾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基本的訴訟能力,發現、搜集更多當事人、被執行人員的信息。
(3)與公安、工商、房產管理、銀行、車輛管理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的優勢,與上述各部門進行合作,查找當事人的身份、財產等信息,為立審執聯動提供更多的信息優勢。
(4)建立疑難案件研討小組。對于在立案、審判和執行中遇到的疑難案件,可由本院成立的疑難案件研究小組進行討論,并研究解決問題相關方案。
(5)加強實效性調研。所謂實效性調研就是針對本院工作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調研,調研的成果有利于解決本院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既包含程序性的問題,又包含實體性的問題;既包含制度層面的問題,也包含技術層面的問題。通過調研,逐步解決立審執聯動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