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后,未直接撫養一方必須支付孩子在校外輔導機構的教育培訓費嗎?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未成年女兒王小某起訴父親王某撫養費糾紛一案,依法判定王某向王小某給付6000元教育培訓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原告王小某的母親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王小某由母親李某撫養,父親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直至付到18周歲止……王小某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托兒費、學雜費等費用由雙方平分負擔,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共同負擔。”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原告王小某因在校外教育機構接受課程輔導共計花費15000元。原被告就該項費用應如何負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的母親與被告離婚時關于原告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合理、合法、必要的相關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給付。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其中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系指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不應包含為孩子利益客觀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同時,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發展,可以適當鼓勵未成年人根據個人天賦與愛好參與一定的課外輔導課程。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教育費用為校外輔導機構培訓費,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未來發展,也不屬于超前、奢侈消費,但數額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雙方家庭經濟的負擔,已經超出合理、合法且必要支出的范圍。鑒于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而被告每月負擔的生活費不高,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原告訴請教育費用中的6000元。法官說法 

對于離異家庭而言,無論父母關系如何,為了子女更好地成長,都應盡量協商溝通確定孩子的教育費用問題,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結合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莫讓父母之間的矛盾或一時賭氣損害了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