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韓思雨,女,2000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縣。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1)蘇0506刑初1067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韓思雨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案于2022年8月16日生效后,罪犯韓思雨于同年8月24日以其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韓思雨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0月20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韓思雨于2023年4月5日分娩,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其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至2023年4月4日止。2023年4月17日,罪犯韓思雨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韓思雨于2023年4月5日生產并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對罪犯韓思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3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4月24日回函認為罪犯韓思雨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韓思雨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韓思雨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韓思雨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韓思雨的哺乳期自2023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剩余刑期為一年零二十八日;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韓思雨之日起計算,至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