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工抵房未果 雙方各自擔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湯美珠 發布時間:2023-10-09 瀏覽次數:2983
買賣工抵房未果,合同解除后,索賠雙倍購房定金,能否支持?如皋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朱某與陸某系好友,因陸某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生意,朱某遂向陸某打聽購買期房。
2019年,原告朱某與被告陸某訂立《定房協議》一份,約定陸某向朱某出售某小區二期工程3套房屋,總價三百萬元,預付定金二十萬元,年底付款40萬元。
陸某在簽訂協議書時明確告知朱某,出賣的三套房屋系其為該樓盤施工后未獲得相應施工款項而取得的工抵房,目前房屋仍在建,僅有樓號房號,交房時間無法確定。因房屋的售價較為低廉,朱某同意購買并支付了定金。
此后,朱某多次催促陸某,詢問房屋建設情況以及何時能夠交付,陸某讓其耐心等待。
2023年1月,朱某將陸某訴至法院,以被告無法交付房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要求解除合同及雙倍返還定金。
審理中,被告陸某表示,案涉房屋至今未能交付,亦不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條件,故同意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但因原告至今未按照協議約定給付余款,構成違約,故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本案中,原、被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將工抵房出賣給原告,不具備交付及產權過戶登記的條件,導致原告購買房屋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主張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購房款。
對原告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因原告在購買房屋時明知房屋為工抵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屋并非被告所有,尚處于開發在建階段且未來是否可以交付或者過戶登記、何時可以辦理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即原告朱某十分清楚合同履行中極有可能發生履行不能及履行期限不確定的風險。在此情形下,原告仍然選擇簽訂該合同,其亦應自負履行風險導致的法律后果。現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由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不應簡單歸咎于被告。鑒于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應當謹慎審查,對房屋的現狀、交付及產權登記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對買房的風險有明確的把控。對于像拆遷安置房、工抵房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房屋,因存在著較高風險,應當謹慎購買,切莫貪圖便宜,沖動購買,否則將自擔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