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妻女一直租住在范某所有的民房內。去年7月某日,下班回到家中的徐某發現屋內有一股疑似電線燒焦的異味,但因天氣炎熱,徐某顧不上仔細檢查,便匆匆上樓打開了空調使用。沒過一會兒,電閘便出現了故障并起火。徐某擔心火勢蔓延,驚慌中從二樓兩米多高的陽臺跳下,導致腿部多處骨折受傷。徐某認為,房東范某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范某承擔醫藥費。

法院現場勘查后發現,徐某租住的民房被房東范某進行了隔斷改造,其前屋、后屋和側邊的輔房分別被出租給了3戶租客使用。為便于計算電費,范某還在案涉房屋內私拉電線、加裝分電表,且未配備消防設施。調查還發現,徐某居住的二樓房間的窗戶連通著側邊輔房的房頂,與其他房間的隔斷也是可活動的房門,并未被直接封堵,徐某可選擇更加安全的途徑逃生。

考慮到徐某已租住范某房屋多年,雙方關系不錯,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幫助厘清各自責任,化解矛盾。租客徐某已意識到房屋內存在安全隱患,但未及時排除,發生火災后驚慌失措、避險措施不當,故其對受到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房東范某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需承擔次要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范某賠償徐某前期醫療費和后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萬元。

消防安全事關家家戶戶生命財產安全,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應當明確自身的消防責任,履行安全防護義務。作為房東,其系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確保出租的房屋配備有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平時要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作為租客,也要樹立安全防范意識,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消防、用電、用氣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時發現、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隱患。

法官提醒,大家要進一步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注意用電安全、防火安全。發生火災時,不要驚慌,及時撥打火警電話,等待救援或采取恰當方式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