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江蘇常熟某小區的業主,某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2019年的某天晚上,李某將其所有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停放在該小區地面道路上,但該停車區域無劃線的停車位。次日下午,李某發動該車輛起步行駛,發現左前輪被鎖,車輛受損,遂報警。公安民警出警,經了解李某的車因為無序停放,被物業公司鎖了,并非有人故意損毀,。雙方對于李某汽車修理費用協商未果,李某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很冤,業主隨意將汽車停放在小區非停車劃線區域,影響了其他業主通行的便利,其他業主會對物業的服務提出質疑;如果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也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聯系不上亂停車業主,只能采取鎖車的方式。

案件審理中,李某申請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法院委托公估公司進行公估,涉案小型普通客車受損后扣除殘值的修理費合理金額為7000元。為此,李某支付評估費3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有權對小區公共區域進行維護管理,但應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物業公司并不具有鎖車的權力,物業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況下將李某車輛上鎖,且未采取提醒措施,致使李某發動車輛起步行駛時發生車輛損壞,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李某車輛的損失,經李某申請,由法院委托公估機構進行公估,公估機構經李某、物業公司選定,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公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納,并作為李某主張車損的依據。法院認定李某的車損為7000元。李某預交的公估費300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物業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物業公司不是執法機關,不享有鎖車的權力。物業公司因為擅自鎖車造成業主損失,依法應該予以賠償。

【法官提醒】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數量急劇增加,“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于是,一些業主為停車方便,隨意將車輛停放在無停車位劃線的小區地面或者綠化帶,給小區的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對此,法官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應提高自身法治意識,運用科學、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區的秩序,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業主亦應自覺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合法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共同創建良好和諧的小區生活居住環境。另外,一旦發生類似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及時固定證據,保存相關事實材料,進行協商處理,或向相關政府部門尋求幫助,當然也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不能私自采取過激甚至違法方式處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變為侵權人,也避免將小矛盾擴展成大麻煩。